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公民抗命與民主憲政轉型


寫了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 - 佔領中環一文,想不到會引起那麼大迴響。我是攪學術研究的,並不是社會活動家,但我也是一名公民,與很多渴望民主憲政的公民一樣,願意為香港的民主憲政而付出努力。可能因我對這問題想得多一些,故提出了公民抗命佔領中環為實現民主憲政的策略。提出這意見後,我希望公民社會中認同這建議的人,能由下而上地組織起來。具公信力和組織力的領袖也可帶領這運動,而我看自己的角色就是參與其中,作為佔領中環的一人,也會按我的認,就行動的理念及策略貢獻一點兒意見。
佔領中環一文從實際操作層面提出如何以公民抗命的非暴力行動,在香港的政治環境下推動落實真普選。本文會從較理念及策略性的方向去探討公民抗命與民主憲政轉型的關係。
要去把專制政權改變成民主憲政,若是依靠武力,因專制政權手上擁有的有組織武力,公民社會無論怎樣組織起來也是難以匹敵。但就算民間的反對力量能組織起足夠的武裝力量並成功推翻專制政權,使用暴力必然在雙方做成死傷,種下仇恨的種子。建立起新的民主憲政體制,也會因由轉型時產生出的仇恨難以化解,令社會矛盾延續下去。因此,武力不可行也不可取。
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行動去推動民主憲政,每一個人所能產生的即時力量雖可能不大,但當有相當數量的人集合起來,把各人的力量集結,卻有可能產生超乎比例的政治能量。但公民抗命的重點並不是要勝過專制政權的有組織武力,也勝不過。民主憲政轉型最大的障礙其實並非專制政權手上的有組織武力,而是被專制政權統治下的人的心。若被專制政權統治下的人甘於被專制統治,那是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尊嚴,沒有人能拯救他們。但當他們能醒覺過來,尤其是連政府內的中、下級官員也看到專制政權所帶來的不公義,那麼專制政權會由內向外轉型為憲政的體制。問題是如何使人們能覺醒過來。
在公民抗命的非暴力行動,一群追求公義的公民,透過集體違法並之後為違法行為承擔罪責,顯出行動所挑戰的法律或制度的不公義。當他們因挑戰不公義法律或制度而被鎮壓、起訴甚至入罪,社會內的其他人及政府內的中、下級官員就有可能被迫決定是否要繼續站在不公義的一面。當他們被感召,那麼不公義的法律就會被修改,不公義的制席會被瓦解,令新的合乎公義的法律或制度有機會出現。
佔領中環」的建議其實也是建基於對香港現實政治的評估而提出來。整個行動是一場博弈,即建議能否成功,完全取決於所有其他人,包括了香港人、公民社會的組織、泛民主派、建制派、特區政府內的上、中、下級官員、及北京政府,在行動進行的各階段的互動反應。
首先是有多少人會響應參與這行動,而在這階段實是未知之數。若沒有足夠人數參與,行動根本不能開始;即使勉強推行,政府使用低度的武力就可把集合起的群眾驅散,不用付出很大的政治代價,行動就會失敗告終。其實「佔領中環」的行動現在已經開始了,是在每一個一直希望香港能實現民主憲政的人的心中。借用其他人的說法,每一個人心中都有一個中環,現在的挑戰是我們是否願意為香港的民主憲政付出代價,先去讓心中的中環被佔領。若連心中的中環都不能佔領,那也不用說去佔領真正的中環了。
有多少港人及政府內的官員會被行動所感召,也是未知之數,組織者也只可把這置於博弈中。若他們不受感召,行動就會失敗。跟著就是建制派、特區政府的回應。若是使用香港內部的武力驅散人群,所用的武力因參與的人數,必須要比現在處理示威衝突時更高。武力程度愈高,會愈增加公民抗命的政治感召力,嚴重威脅特區政府的認受權威。但若不能處理因佔領中環行動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其管治權威又會被大幅削弱。特區政府會陷於兩難中,同樣要作出博弈的抉擇。
北京政府若是要出動解放軍去鎮壓,那有可能使八九年天安門事件在香港重現。那對「一國兩制」是嚴重的打擊,亦會嚴重影響北京政府在國際關係上的部署。不出兵的話,那就可能要在普選問題上作出妥協,不可再有保証由普選產生的立法會及行政長官受其操控。但即使讓香港有真普選,只要方案不會令建制力量完全沒有機會取勝,那麼妥協的損失比鎮壓應較小。北京政府也要在艱難的政治博弈中作出抉擇。
很對不起,寫了佔領中環一文,令大家都不能再迴避香港民主憲政轉型的問題,謹此致歉。但我也是在博弈中,別無選擇。

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公民抗命


之前我提出在香港爭取落真普選的運動,到了某一臨界點,可能要以公民抗命的行動去作為最後的武器。有人對這建議有不同疑問。
一、一個在大學教法律講法治的人為何叫人不守法,那不是叫人違反法治嗎?公民抗命的違法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不同的地方,是它並非為了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義。守法對法治當然重要,但法治更根本的要求是法律當是公義的。若法律本身是不公義,盲目的守法只會帶來更多不公義。最理想的當然是按合法途徑去爭取把不公義的法律改變過來,但若所有現行的合法途徑都已失效,那只有透過有限度的違法行為(非暴力)去爭取把法律改變。因此,按法治的理念,公民抗命不違法治,但公民抗命應是在已盡力以現行合法途徑去改變不公義的法律都失敗了之後才應使用。
二、公民抗命要成功,那就要有足夠的人數參與。但公民抗命始終是違法行為,參與者要為違法行為承擔罪責,有沒有那麼多人願意為香港的民主付出這樣的代價呢?誠然,為實現民主,港人到了此階段必須決定是否願意為民主付出代價。但實際上在香港攪公民抗命的行為也不是要人拋頭顱灑熱血,而只是要他們為公義為民主被起訴阻街、非法集結,甚至入罪坐牢。假若整個香港竟沒有足夠的人願意付出這程度的代價,那也可說在香港爭取民主是沒有望了。責不全在掌權者,也在於我們自己。
三、即使有人以公民抗命的行動要求實現真普選,但最高掌權者可漠視訴求,動用公權起訴所有參與公民抗命的人把他們入罪,那公民抗命如何能促使落實真普選呢?公民抗命能否成功其實關鍵並不是最高掌權者會否被感動,而是為公義而作的公民抗命行為能否感動其他市民及政府內中下級的官員,令他們也看到法律不公義之處而拒絕再接受這些不公義的法律。若進行了公民抗命的行動也改變不了大部份的其他港人,同樣地表示在香港爭取民主是沒有望了。責並不全在最高掌權者,亦在港人自己。

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分不開的法律與政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二零一三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發表的演辭,強調法庭及其工作不應被政治化。馬道立法官說的是在一些關乎極為敏感的社會、政治或憲制事宜的案件,社會的整體利益可能受到影響,因社會中各個界別人士對案件持有不同的利益,故對於何謂案件的「正確判決結果」,會各持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見。他說法庭在致力作出公正及正確的判決時,是不會受眾多不同意見所左右,唯一的依歸只是法律條文。從這角度看,這必然是對的,法院或法律當然應與這一種「政治」分開。
不過,在馬道立法官的解説中,他其實也引用了另一重「政治」的意思。他說在法庭作出判決時,法官的依據是法律條文,但法律條文不單是法律條文的內容,還有法律條文的精神,而他說更重要的還是要體現法律條文的精神。為何法官除了法律條文內容(也就是法律條文的文本)外,還要引用法律條文的精神呢?為何法律條文的精神甚至比文本更重要呢?那是因為法律條文的文本很多時候都可以有多於一個解釋,當要在不同的解釋中選擇一個的時候,法庭要有一套法律的解釋方法或原則,並要決定法律條文所要達成的終極目標及價值是甚麼,那就要引用法律條文的精神。
但甚麼是法律條文的精神呢?馬道立法官也有解說,那就是「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這些都是一些重要的政治及道德價值,都是憲政的理念。再進一步問,甚麼是公平、公義和尊嚴呢?那並不是簡單的詮釋就可以掌握得到的,這些都是複雜、有多種解讀和沒有共識的概念。在選取這些理念為法律條文的精神,及如何進一步解讀這一些理念從以得出法律條文的精神去指引法律條文的內容是甚麼時,法庭和法官無可避免會與「政治」掛上關係。而法律與這一重的「政治」是分不開的。
法律與政治是分不開的,問題是應與那一種「政治」結合和那一種「政治」分開。

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司法覆核與公民社會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的睿智計劃與法律學院的法治教育計劃合辦了一個關於司法覆核與公民社會的研討會,研討會討論了公民社會以司法覆核這法律途徑去挑戰行政決定或政府政策的問題。研討會邀請了曾參與「領滙案」的陶君行及「皇后碼頭案」的朱凱迪分享了他們在案件中的經驗及感受。「領滙案」及「皇后碼頭案」和「保護維港案」、「公屋減租案」、與較近期的「港珠澳大橋案」都是公民社會以司法覆核挑戰行政決定或政府政策的重要案例,而「領滙案」更可說是為這類型案件在香港的法律發展立下了一個里程碑。
我稱這類由公民社會為公益而不是個人的利益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為「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典型的情況是公民社會的組織認為政府按一些政策或法律所作的決定不符合他們所理解的公益或社會公義,他們以一名或多名符合資格申請法援的受影響人士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挑戰相關的決定、政策或法律的合法性或合憲性。申請司法覆核是他們為了維護他們信納的公益或公義信念而採取一系列的社會行動之一,總體目的是要促使政府改變現行的做法、政策或法律,並提升公眾對相關的公益或公義理念的認知和認同。
近十年出現過的「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案件,有成功也有失敗。要判定「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成敗,並不能單從申請最終的結果是否成功去看,因案件即使敗訴,若政府最終是改變了相關的決定、政策或法律,或公眾某程度上因案件而改變了他們對相關的公益或公義理念的看法,那麼提出「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這行動也可算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總結近十年多宗「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經驗,要使「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能增大其成功率,有幾點還是要注意的。
一、以「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去推動政策改變或提升市民的意識,必須有很好的計劃,不然行動不單不能成功,申請者更可能付出相當大的代價。由於法院對這類訴訟並不是太同情,故在訟費方面,若申請失敗,即使申請者並不是基於個人的利益,但法院仍很大可能還是會按常規要求申請者負擔政府的訟費,而要承擔多大數額的政府訟費,在事前是沒有可能知道的,完全視乎政府所聘用的律師的收費而定。即使公民社會以一些合乎申請法援的人為申請者,但法援只保障已取得法援後所產生的法律費用,但在之前的就不受保障。就以「皇后碼頭案」為例,朱凱迪是合符資格也取得了法援,但因當時提出申請時間緊迫,在取得法援前,法律程序已開始,政府那一方已要付出法律費用應付,當申請敗訴,政府仍要求朱凱迪個人承擔那些費用。結果是朱凱迪要個人承擔近三十萬的訟費。故此,好的計劃至少令敗費時要付的代價減少。
二、必須要有適當的議題,才應採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在一些案件,公民社會為了挑戰某一決定、政策或法律,但因法律的原因,他們未必可以在訴訟中直接質疑這決定、政策或法律的具體內容的合法性或合憲性,而要用一些技術性的法律觀點去挑戰這決定、政策或法律。這類型的司法覆核能否成功,很在於公眾會否因申請透過媒體的報導及討論而改變他們的看法。但若申請本身的法律觀點並不直接是公民社會的具體公益或公義訴求,那對公眾來說,訊息是混亂不清的,那令公眾會因訴訟而改變看法的機會減低。
三、即使「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並不一定要勝訴才算成功,但若最終是敗訴的話,也可能令公眾對公民社會所提出的具體公益或公義訴求的認受減低,因他們可能覺得既然連法院都判定申請敗訴,那麼公民社會的理據必定是不足的了。這有可能產生反效果。因此,要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去挑戰一項政府決定、政策或法律,有一定勝算的機會才值得採用此段。
總的來說,「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應是以社會行動去挑戰政府決定、政策或法律的最後武器,非不必要,也不要用此手段,也不是所有公益或公義的議題是適合採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

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香港民主運動的大殺傷力武器

梁振英應不會在施政報告中對一七年和二零年實現真普選有任何具體承諾。爭取落實真普選是不少港人幾十年來的盼望,下一回政改討論已不能把這問題再拖下去,但以現在的形勢看,北京政府會讓香港有真普選的機會並不大。那麼支持實現真普選的港人、泛民政黨和公民社會還有甚麼可以做呢?
過去的策略包括舉行大型的遊行(如零三年七一大遊行)、變相公投(如在上一回政改時的五區公投)、和佔領政府總部配合絕食(如反國教科時的公民廣場),但在下一回政改這些行動能有多大成效仍成疑,因北京政府不想讓香港有真普選的意願可能太強,而這些策略所產生的壓力可能還不足夠。因此,要爭取香港落實真普選,可能還要準備「殺傷力」更大的武器。
這就是佔領中環這行動是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去迫使北京政府改變立場。要能產生足夠的「殺傷力」,這行動要符合以下原則:
一、人數:參與的人數必須超過一個關鍵數目,因人數太少,警方可以輕易把示威者搬走。但只要人數超過這關鍵數目,在香港的情況,有一萬人以上應可以達到效果,那麼警方除非使用催淚彈和防暴隊,不然就不能驅散示威者。要迫使警方使用更大武力就是把政府處理這行動所要付的政治代價增加。當然人數愈多,效果愈大。
二、意見領袖:參與行動的人要包括社會中的意見領袖,尤其是那些過去不會違法或行動不會激進的人士如政治領袖、前任官員、宗教領袖、學者等。他們的參與顯明爭議已到達關鍵時刻,連這些意見領袖也要被迫以公民抗命的方式表明他們的立場,對整體社會產生強大的感召力。最好的例子就是印度的甘地和美國的馬丁路德金所領導的公民抗命運動。
三、非暴力:公民抗命的力量是在於以違法但非暴力的方式去感召廣大群眾的正義感。一旦涉及暴力,那會大大削弱所產生出的感召力。要產生最好的效果,組織者可以在事前向全港表明會在某一天某一刻進行此佔領行動,並讓參與的人在事前簽訂誓言書,明確表明不會使用暴力,而只會和平地佔領中環要道。在進行正式行動前,組織者可在進入中環的路口張貼清楚告示,讓駕駛者知道行動將要開始,不要把車輛駛入受影響的地區。示威者要在交通燈號轉為紅色和車輛都停了下來之後,才開始在各路口一起走到馬路中央,那就不會影響到自己及其他人的安全。
四、持續:領行動必須持續,那才能產生及累積足夠的政治能量。換言之就是把公民廣場搬到中環去。一旦佔領開始,支援者可把各種物資搬到中環要道中,建立起一個廣播中心,並儘快透過互聯網及其他媒體直接向全港市民廣播他們的訴求及訊息。行動更可把快樂抗爭加進去,在街頭舉辦嘉年華會式的集會。這必會把整個行動吸引全世界的關注,把施予對手的政治壓力加大。
五、承擔罪責:公民抗命的行動是違法的行為,所以參與者必須在誓言書表明會承擔罪責。在行動結朿後,所有參與者應自行向執法部門自首,交執法部門自行決定是否對他們作出起訴。這也是保持此行動的政治感召力的重要部份。
六、時機:佔領中環是大「殺傷力」武器,絕不可以隨便使用,必須是到了最後時刻,也是到了港人追求真普選的夢想徹底幻滅的時候,才可以使用。時機把握不好,一方面不能召集到足夠的力量參與行動,另一方面對其他人也不能產生出足夠的政治震撼力。
七、事先張揚: 其實這大「殺傷力」武器並不需要真的使用,只要對手知道這大「殺傷力」武器是存在,那就已可能產生作用。故此,「殺傷力」武器並不是秘密武器,反而是要事先張揚,這也是為何在事前要參與者簽訂誓言書。一旦收集到過萬人包括多位意見領袖的誓言書,並組織者已開始實質部署行動,那就已可能給對手產生強大的政治壓力。
八、目標:我們必須明白此行動的最終目標是要在香港實現真普選,因此無論行動是否已付緒實行,一旦對手已表明願意回到談判桌討論落實真普選的具體措施,那就要把行動結朿。若對手沒有依從承諾,行動可立時再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