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1日 星期日

如何投你的功能組別選票

到二零二零年前,香港立法會還是會有功能組別選舉。若你有幸(也不知是否可以說是有幸,還實在是不幸)可以在功能組別選舉中投票,那你可以怎樣運用手上的一票呢?(我這只可以是對那些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功能組別選民而說,以公司為單位的,說了也是白說。)
投票當然要看候選人及他們的政綱,但怎樣去選擇呢?這一屆的功能組別候選人,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的政綱主要說是要去爭取及保障其功能組別(多是專業團體)的行業利益。另一類則強調當選後作為立法會議員,得以全港的利益為依歸,故政綱關注的不會只是功能組別的利益。不是說他們不會關注行業利益,但優先序是明顯的。
第一類候選人犯的錯誤是他們假設了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後,他就可以為行業爭取到更多的利益,這似乎是誤解了立法會議員在憲制中所可能有的角色。若說來自功能組別的立法會議員能在涉及其功能組別的政策或法律事宜上對政府作游說,那他未必比專業團體的公會組織更有力。
再且,用功能組別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去代表行業的安排,在基本法的規定下,必會被淘汰。即使功能組別可以用某種形式被保留下來,如一些人建議由功能組別提名再經普選選出議員,他也再不能只代表功能組別在立法會中議事。
功能組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已肯定是夕陽行業,因此今屆的功能組別候選人再不能把自己看成狹隘的行業代表,因這絶不符合香港長遠的民主及憲政發展。在你投手上的功能組別選票時,請認清這事實,好作出明確並有利於香港的決定。

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香港的憲政之路系列之一: 憲政與立憲

憲政的手段是規限政府的權力,憲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一紙憲法並不代表那是憲政。憲法之能成就憲政,就在於憲法的內容及執行能否合符憲政的精神。
憲政是人類歷史發展以來最成熟及最穩定的管治制度。規限政府權力的憲政體制包括法治、權力分立制衡、民主選舉及人權保障。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由公民權、政治權、到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憲政的精神一樣,形態卻不一。在設計各項限權的憲政體制上,及保障的基本權利範圍上,各國因本身的歷史、地理、文化、政治、經濟等情況,都會走上一條自己的憲政之路。
憲政之路從立憲開始,即確立憲政的目標,制定憲法文件以建立憲政體制及明確宣明憲政為憲制的目的,並顯明管治者遵守憲政的決心。憲政之後的路程,就是要落實執行及監督憲法實施。管治者按憲法行憲,但他是否真正維護或尊重憲政,就要透過監憲來確保。
關於立憲,先要看的是憲的源頭。憲的源頭並不必然是來自該憲法所管轄地域上的制憲權力機構或其上所住人民。憲法可以由此地域以外享有其主權的宗主國為其頒布。
若憲法是由憲法管轄地域的人民或他們的代表來制定,制憲時會否已把憲政精神融入憲法內,就視乎他們是否已接受了憲政精神作為制憲的指導思維。
若憲法是由外所加諸這地域,那就要看制憲的宗主國是否本身接受憲政及願意把憲政引進這地域。該地域的人民仍可以在制憲時有不同程度的參與如被諮詢甚至參與決定憲法的內容。
立憲另一問題是它所需要經過的歷程。立憲並不一定會在制憲後就一下子完成,甚或可以是在制憲後才開始。依不同國家經驗,立憲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制憲後的行憲及監憲的歷程中,憲法會不斷被完善化,向憲政方向邁進。當然在行憲的歷程,若管治者及被管治者缺乏行憲的意識、認知或決心,又或是缺乏完善的監憲,憲法是可以反憲政之路而行。
立憲是否就在制憲開始,關鍵就是制憲者在制憲時所處的政治環境下,是否看到實施憲政的需要。可能是基於制憲前的制度未能妥善處理管治問題,故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要建立憲政。但又可能是參與制憲的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因要保障自身利益,而對憲政採取保留或不完全接納的態度,憲政就可能不可以完全地納入憲法條文內,或是憲法條文以相對含糊的方式來處理政府權力及人民的權利,著意要留待在行憲時才具體決定憲政是否會被採納。
若在制憲時,制憲者未以憲政為憲法之本,但在行憲的過程中,因面對具體管治問題,管治者基於管治的需要,或是管治理念的改變,又或是因被管治者所施的壓力,在憲法條文文字意思所能容許的範圍內,管治者仍可能引入憲政的理念。若憲法條文不容新加進一些憲政的內容,那就可能要透過修憲來加進憲政的元素。若要作的改變是很大,那甚至可能要從新制憲以納憲政。
從香港的憲政之路看,由滿清時代的小漁村,到英國治下的殖民地,至回歸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共有兩部憲法(殖民地時代的殖民地憲法及特區時代的基本法)。兩部憲法的共通點都是它們都並不是源自本土,而是由當時擁有香港主權的宗主國家為香港頒布。這也就是說港人並沒有權力去自行決定其憲法是否會依憲政精神來設計。但相較二者,港人參與基本法的制定是遠較殖民地憲法為多。
殖民地憲法起先的內容,除了對司法獨立有保障外,明顯是缺乏憲政元素的,是一部典型要把政府管治權力集中於代表殖民地宗主國的總督的殖民地憲法。但到了殖民統治的後期,殖民地政府卻基於不同原因引進了更多的憲政元素。
雖然香港在殖民地統治下,是引進了英國普通法,其所包含的法律內容及價值,某程度上是能符合憲政的要求。但在貪污猖獗的年代,即使有好的法律,那也是形同虛設。直至七十年代殖民地政府才決心認真處理貪污問題,成立廉政公署,法治的體制才可以算是在香港真正建立起來。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殖民地政府從六十年代末香港出現暴動而看到香港社會管治,因貪污等社會問題而產生了極不穩定的狀況。
因殖民地憲法條文所用的文字描述較寬鬆,而要引進的憲政元素又不會改動憲法的根本機制,故不用修憲或重新制憲,也足以容納這些重新得重視或新加進的憲政元素。
殖民地政府之後在八十年代引進代議政制及在九零年制定人權法這些憲政元素,原因則與香港的前途問題有關。殖民地政府未必是單純的為了要為香港建立憲政,而可能是因政治環境的轉變和需要,或是為了要增加與中國政府談判香港前途問題時的政治籌碼,或是為了要讓自己可以光榮撤退,才在統治香港的最後階段攪起憲政來。因這些改變要求對當時的憲制作相當大的改動,故要透過修憲才能做到。
但無論如何,雖然殖民地政府在制憲時並不重視憲政,之後的立憲行為也未必真是為了在香港建立憲政,憲政的不少元素(如法治、代議政制及人權保障),還是在殖民統治的後期在香港初步建立起來。這些憲政建設仍不完全,但已提供了一個對憲政相對上友善及有期望的政治環境,令中國政府在草擬及制定基本法時,及在回歸前的過渡期內,也不得不對港人對憲政的渴求有所回應,直接影響了香港第二部憲法制憲時的立憲程度。下星期續談香港的第二波立憲。

2008年8月23日 星期六

不要叫劉翔太沉重

當劉翔因傷退出比賽時,千萬中國人般,我也是感到惋惜。回想起來,可能在不知不覺間,我們把太大的壓力給了劉翔。我也能感到劉翔所承受的千斤壓力。當連國家領導人在致電慰問時,都強調要他儘快康復,再次「為國爭光」,當中壓力之大是可想而知。但這壓力也是劉翔給自己的。他在上一次雅典奧運勝出金牌後,就說是為了要証明在短跑中黃種人也能勝過黑人和白人。
再去想,為何中國人(包括劉翔自己)對劉翔的期望是那麼殷切?中國在今年的奧運起碼可以拿五十塊金牌,劉翔的那一塊為何是特別沉重?可能因中國人一直在短跑項目上難有好成績,故劉翔的出現,可以說是百年一遇的機會,讓中國人可以証明連短跑這種中國的傳統弱項也能勝出,足証中國人的優越。
再想深一層,為何我們的民族的優越感要靠運動員在奧運比賽中得勝過別人才能顯示出來呢?我們會否仍是處於自清未以來中國人受列強侵略而產生的百年恥辱感中呢?串詭地,當我們愈是因中國選手在奧運中奪得金牌而雀躍,愈是渴望劉翔能為國爭光,愈是因失去奪金機會而惋惜,那可能我們愈還是處於那一種自卑情意結中。
要脫離這種自卑情意結,唯有是當我們把民族自尊不是建立在與其他民族的較量成敗之上,也不是向世界不斷強調中國的文化是何等的源遠流長,而只需視我們是人類群體的一分子,都有自主自決的能力,亦是平等地享有人類尊嚴及權利的主體,努力去發揮我們潛能的極致,並誠意地包容大家的差異。
若是這樣,劉翔的擔子或許可以輕一些。

2008年8月19日 星期二

思索奧運後

由開幕式結合高科技與中國文化的壯觀演出,到中國隊所得的金牌數目,沒有太多人會反對中國今次主辦奧運,從運動會本身去看是成功的。但還有數天,北京奧運就會結束,因此是時候要去思索奧運後中國的情況。
不過在嘗試回答這問題前,可能要先處理這是否一個值得去思考的問題。若奧運對中國的影響是微小、局限或短暫的,那麼可能根本不需要費精力去想這問題。不過,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認同奧運對中國是有一定程度重要性的,故奧運後還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若要去思索奧運後,那就要先攪清楚:一、奧運前中國的景況是怎樣?二、中國為何要主辦奧運?三、中國這次主辦奧運是否已達到其目標?四、中國主辦奧運是否產生了其他後果?這些問題都很大及複雜,故我只能在此提出一些不太完整及成熟的想法。
要思索中國的奧運後,還要看對外及對內兩方面。先談對外,當然在奧運前,在共產黨領導下的新中國,已擺脫了中國在滿清或國民政府時代的那種羸弱,亦已結束了文革年代的無法無天及封國狀況。在開始經濟改革開放後,的確是改變了不少西方世界對中國的負面看法。但八九天安門事件後,即使在近幾年中國有著急速的經濟發展,但因著中國共產專制政權處理異見人士及少數族裔的手法,不時仍要承受西方媒體的冷嘲熱諷。
因此,中國今次主辦奧運,不能否認的主要是要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的新形象。一些外國評論說中國主辦奧運是要洗脫百年的恥辱,那可能是過於負面,但肯定的是,中國是要透過奧運,讓國際社會看到中國已經是一個「和平崛起的大國」。為奧運,中國所注入的大量的人力物力。為奧運而興建的鳥巢和水立方這些現代化的大型建築,開幕式所展示的組織力及創意,明顯是要向世界展示她已達大國的水平。
中國領導人多次強調中國永不稱霸,在開幕式中以「和」為主題一幕,包含了和平與和諧,亦正是要帶出中國的大國崛起是要以和平的形式來進行。
問題是國際社會尤其是西方社會是否如中國所願,欣然接納中國的和平崛起呢?奧運後會如何仍未可知,但至少從在國外傳遞聖火時見到,西方媒體對一個大國的要求卻不單只是金錢與力量。西方媒體是否雙重標準是可以討論,但至少可以看到西方世界為大國所定下的標準還包括她如何看待其本國的國民,尤其是異見分子及少數族裔。大國還要承擔起維持國際社會和平的責任。期望中國能對蘇丹政府施壓,解決達爾富爾問題,正是一例。
若這種對中國的期望並沒有因中國成功主辦奧運而有所改變,那麼在奧運後中國還有甚麼可以使國際社會尤其是西方社會接受中國在國際社會當得到的接納和尊重呢(若這真是中國所渴望得到的)?
但還有甚麼能比奧運更能令中國得到這種認同呢?若沒有的話,那中國只可以選擇放棄這種渴求,或是要改變其對內及對外的政策,以能達到國際社會的期望。這都是中國不容易做的決定。前者是表示一切前功都好像是盡費了。後者,卻是要中國改動一切她到現在為止認為是成功的程式。
還有一個選擇就是如最近俄羅斯在格魯吉亞進行軍事行動般,以武力而非和平的方式,令西方世界不可以不接受中國的大國地位。但這與中國多年所經營的形象有衝突,亦可能非中國真心所願。
對內來說,三十年的經濟改革,令中國經濟整體發展大有改善,不少國民都已達小康的生活水平,共產政權的管治是得到不少人的認同。但同一時間,因經濟改革而暴露的眾多問題如:貧富懸殊、失業、污染、貪腐等,尤其是地方政府官員貪贓枉法的事例無日無之,導致近年多了很多地方民眾示威甚至衝擊政府機關的衝突。因此,共產政權的認受權威仍處於危險的邊沿。
欠缺認受權威的專制政權,有的選擇不會太多,其中一種補充缺欠的認受權威的方法,就是透過鼓動愛國情緒,轉移人民對現政權的不滿,暫緩現政權因認受權威缺欠而承受的壓力。這亦可能是中國共產政權今次力促中國主辦奧運,在國內所希望達到的最主要目標。另外,共產政權亦可能希望透過成功主辦奧運,証明她的管治能力,在現中國仍是無可替代的,亦可為現政權贏取回一些認受權威。
主辦奧運及中國運動員在奧運中的出色表現,的確是可以成功地喚起千萬中國人的愛國情懷。從這來說,這是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的。但在奧運後,當所有賽事結束,一切塵埃落定後,人們的情緒回復平靜,由愛國情懷而產生的認受權威亦會褪減。
為奧運,中國投入了大量的資源,但都是集中於京畿一帶。在奧運後,當一切回復正常,經濟會否出現下滑仍是未知之素,但即使經濟發展仍可保持一定的動力,上述提過的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根本及結構性問題卻仍然存在,並不會因奧運的成功而消失。因此,共產政權透過奧運只可以說明她是有能力去進行大型的建設,但可使經濟建設具可持續性,奧運卻未可顯明在這方面的決心。
今次奧運其中一個主題是「人文奧運」,旨在提倡「以人為本,關注人,熱愛人,提升人,追求人的全面和諧發展」的理念。這主旨在奧運前後會多大的影響中國的社會文化亦是未可知。但假設這「以人為本」的理念真的能具體影響管治者的施政,及被管治者對管治者的期望,那麼共產政權要在奧運進行與此理念相配的深層次政治改革後就無可避免的了。
這些想法仍未成熟,只是希望拋磚引玉,讓大家進一步思索奧運後,當然要大家同意這是值得去思索的問題。

2008年8月17日 星期日

奧運與愛國

八四年當中國在奧運奪得第一金時,我和大部分的港人都是非常興奮。每一場有中國健兒的比賽都是那麼牽動著我和不少港人的心。
到了中國今年主辦奧運,開幕式的精彩演出,展現出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科技的完美結合,及萬眾一心的那份氣勢,也是令人振奮。連小兒子也每天關心著中國在奬牌榜上得金的數目,我相信今次奧運實在可以喚起不少港人的愛國情懷。
但我們需要甚麼的愛國情懷呢?當中國健兒比賽時,為他們打氣;他們得勝,為他們喝采;他們落敗,為他們惋惜,那是一種愛國情。不少港人為國家的經濟及科技建設和發展,全情地投入他們的智慧及汗水,亦是一種愛國情。
不過亦有不少港人選擇以另一種方法去愛國。他們透過不同媒體,提醒大家仍有不少同胞在中國,還是不可以自由地去表達他們的意見,甚至人身自由仍受到壓制。
在中國這多民族的國家內,一些少數族裔因種族或宗教的原因,仍是有著深層次的怨憤。在經濟急速發展下,貧富懸殊愈益嚴重,不少人要走到街頭示威甚至衝擊管治單位。亦有不少人在中國現在一切都只是以錢字掛帥的社會內,喪失了人所當有道德操守,只是不擇手段去爭利。這些都是現政權必須儘快處理的複雜社會問題。
這些聲音在現在一大片為國家喝采的聲海中,可能聽來有點礙耳。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些人在這個時候說這些潑冷水的話,實在是不識大體,甚至會是給外國反華勢力利用了。
我只想大家把愛國情懷看得濶一些,這些話都是為了國家真正的進步而說的,所以他們也都應是愛國的。

2008年8月10日 星期日

公務員管治系統認受權威的崩裂

一直以來,自由市場經濟、法治及公務員管治系統都被視為香港成功的三條柱石。自由市場經濟使香港的經濟得以快速及有活力地發展,但市場交易仍需在法治制度下才能有序地進行。自由市場經濟也不能處理市場既得利益者的問題(如壟斷及貧富懸殊)。問題若是太嚴重的話,社會穩定必會受到威脅的。
故當市場出現失衡或社會大部分人不能分享經濟發展成果而產生怨氣時,那仍需要政府管治者在適當時候干預市場以回復社會的整體穩定。
香港的公務員管治系統有著廉潔、中立及專業的傳統及形象,在管治上配合自由市場經濟及法治制度,在過去為香港的殖民地政府提供了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
「廉潔」是指個別官員在執行時不會與既得利益者作個人的利益交換。「中立」是指管治團隊不會在政策的制定及執行上偏幫既得利益者。「專業」是指管治團隊會依客觀的標準來決策,並有效率及有果效地施政。
殖民地的公務員管治系統,由來自英國的精英領導,再在香港培植本地精英輔助,構建起一套管治制度及文化,公務員既負責政策制定,也負責政策執行。因屬公務員體制,故負責的官員並不需為政策失誤負上政治責任。但這缺欠卻反而使香港式的公務員管治系統,至少在公眾的印象中,令它可達到廉潔、中立及專業的要求。
英國在香港所進行的非殖化,並沒有如在其他殖民地般,透過引入民主選舉培植本地的政治人材,而只是一方面進行了經濟及社會改革,使香港在經濟急速發展下,普羅市民仍可得到起碼的社會保障及分享一些經濟成果;另一方面讓本地的精英在殖民管治的最後期站到前台,在公務員管治系統內局部擔起領導的角色。
從《基本法》的設計,原構思亦是希望能承繼殖民統治下的公務員管治系統,為特區政府提供認受權威。董建華初期亦是以此為目標,委任了公務員出任主要官員。但由於他與公務員管治系統的固有管治文化不協調,導致他推出高官問責制,卻動搖了整個公務員管治系統的根基。
雖然曾蔭權在替代董建華為行政長官後,似乎是要把公務員管治系統至少是部分回復過來,但在過去幾年,尤其是在推行高官問責制後,公務員管治系統受到內與外的衝擊,致由它所能為特區政府提供到的認受權威出現了質與量的轉變,甚至出現了崩裂(雖未至於崩潰)的情況,令在認受權威上已是捉襟見肘的特區政府,可說更是屋漏兼逢夜雨了。
首先,公務員管治系統能贏得認受權威,是因主要官員都要經歷幾十年的公共事務工作的鍛鍊才能擔起制定政策的職責,並有著自成體系的團隊組織及文化,故人們都相信公務員可以廉潔地、中立地及專業地施政。
但在引入高官問責制後,主要官員大多是來自公務員團隊以外,不少更是直接來自商界或與商界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故人們對這些沒有公務員背景的主要官員能不偏幫既得利益財團,會廉潔、中立及專業地施政,都會存有疑問。
政治委任制亦弱化了公務員在管治上的角色,變為主要只是負責執行政策,政策制定權旁落到政治委任的局長去。過去香港引以為傲的那種管治模式,由公務員超然地為香港的公共利益去制定政策,從此就失落了。
雖然曾蔭權重新委任多位高級公務員出任主要官員,但他推出的擴大政治委任制,在局長與常務秘書長之間加插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兩層,又重新使人覺得公務員管治系統會被邊沿化。
再且,經歷過二十三條及七一大遊行的洗鍊後,香港人對公共事務的認知明顯提升不少,少了人仍然會相信公務員管治系統真的是中立。而不少例子都顯明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都是向既得利益財團傾斜的。在政治制度的設計上,無論是行政長官還是立法會議席產生辦法,都足以証明財團的既得利益是受到體制上的保障。那麼在具體管治上也得到保障亦不為奇。
故即使特區政府真是要回復公務員管治系統的黃金世代,它在香港新的管治環境下,所能產生的認受權威都會大大削減。最近的事件對公務員管治系統的認受權威制造更大的壓力,令公務員管治系統的認受權威甚至出現了裂痕。
盧維思案突顯出高官問責制與公務員管治系統的內部矛盾。表面雖說是由政治委任的主要官員來負上政治責任,但當施政出現失誤時,主要官員卻把責任缷向負責執行政策的高級公務員,那只會進一步打擊公務員的士氣。公務員見到多做會多錯,自然就選擇不做不錯了。人們就更難相信公務員管治系統能在管治上再發揮積極的管治作用。
在中立及專業這兩方面都失陷後,公務員管治系統唯一餘下的優點就是廉潔了。人們可能還相信公務員是廉潔的。但梁展文事件卻把公務員管治系統這最後的堡壘亦摧毁了。人們開始懷疑高級公務員會否於在位時偏幫與他們在職務上多有接觸的既得利益財團,以換取退休後在這些財團的高薪厚職。制度上亦缺乏有效的機制去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公務員管治系統一切中立及專業的形象,亦因而被進一步破滅了。
因此,特區政府現在所面對的認受危機,不能只在體制上作小修小補,或是引回過去的成功經驗就可處理得到。管治環境和管治體制都已轉變了,若曾蔭權政權還不醒覺現在所面對的危機的嚴重程度,零三年所發生的事情難保不會再次發生,令他重蹈董建華的覆轍。

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學術語言

不少人批評學者常以枯燥、乏味的學術語言作包裝,實是故作高深地把簡單的東西複雜化。
我也不否認學者有時候也真的是會著意去創制一些所謂的學術用語,令讀者完全摸不著頭腦。
我做了學術研究多年,也寫了不少學術文章,但因在報章亦有寫短評及副刊專欄,故我明白不同的文體,因寫作的對象及目的不同,是需要有不同的表述方法的。因此我希望為那些工作是要製造大量學術文章的人作一些辯護。
學術文章的讀者多同屬一或相關的專業,作者寫時常會採用一些專科名詞,因此對該學科不熟知的人,可能會難以明白作者想要說甚麼。但只要讀過該學科的一些基本讀物,那應是可以讀得明的。我也同意好的學術文章應是對該學科有一定認識的人都可以容易明白的。
學術文章的目的常是要描述、分析、評價及預估一些現象。雖然所處理的問題,有時候表面看來可能是簡單,但若進深去探討,卻會發現是非常複雜的,故要用大量抽象、概念化的方法作表述,以能釐清相關問題的複雜性及涉及問題的各元素的互動關係。因此學術文章的艱深有時候也是有專業需要的。
學術文章還有一大特點,那就是必須加入大量註腳,以供「行家們」從文章的附註及參考資料來對作者的論點作出查實及批判。有時候,學術文章的份量很不健康地是看註腳的數量是多少。我的兒子就曾問我的工作是甚麼,我就笑說爸爸的工作就是去做「豬腳」(註腳)。
雖然我也不是太喜歡寫學術文章,因對每一字每一句都要非常小心,但我還是認為學術文章是有其不可或缺的社會功能的。

司法合作還是制衡的具體說明

有關「三權合作論」的討論,在當支持者把制衡的關係看為合作的一種體現,或反對者也提出合作的關係亦可以是制衡的一種體現時,爭論已失去了焦點,變成了只是修辭上的爭議,喪失了具體的意思。爭議最大的是環繞著司法應是合作還是制衡,但以司法與立法及行政的關係來說,可能是論者提不出具體的事例去說明合作與制衡的分別,故最終只能在字詞的意思上爭持。
本文是要舉出具體的憲法和法律原則來說明司法合作與司法制衡的分別,由讀者自行決定究竟他們希望見到香港的憲政體制是要多一點合作還是制衡。
先看司法與立法之間的關係,一個關鍵的憲法原則可展示出合作與制衡的分別,那就是法院是否接受「假定合憲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在憲政下,任何由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若與憲法的條文有衝突,就會失去法律效力。若法院引用「假定合憲原則」,那麼所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而制定的法律都會假定為合憲的。這原則正可反映司法與立法的合作關係。有了這原則,要挑戰一些法律的合憲性的人,就要面對更高的門檻,因法院若不能完全肯定法律是違憲或認為相關的問題更適合是由立法機關來決定,法院都不會把相關法律定為違憲並使其失效。
到現在為止,香港特區法院還未明確地表示會否遵行此憲法原則,但至少在涉及基本人權的《基本法》條文時,它應不會引用此原則。在其他的憲制,因立法機關的成員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故能至少代表社會大多數的聲音,因此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會選擇引用「假定合憲原則」,以尊重立法機關的民主地位是可以理解的。不過香港特區立法會的所有議員,到二零二零年前,仍不會是由民主選舉產生,那麼香港特區法院在此之前,應否採合作的態度引入這「假定合憲原則」是值得深思的。
至於司法與行政之間的關係,最能帶出合作與制衡的分別,那就是法院是否接受「合乎比例原則」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憲政下,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挑戰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決定或行為的有效性。這就是香港人熟知的司法覆核。
在香港實行的司法覆核法律原則,是源自英國普通法的「越權原則」。「越權原則」相對上是一個局限性相當大的司法覆核法律原則。在此原則下,法院並不會處理有關的行政決定或行為是否正確,而只會問行政機關有沒有權作出這行政決定或行為。只要那行政決定或行為是在法律所賦與行政機關的權力範圍之內的話,那麼即使法院認為該行政決定或行為是不對的,法院也不能撤消這行政決定或行為,那行政決定或行為仍會是繼續有效的。以「越權原則」為司法覆核的理據其實可以算司法對行政採用較合作態度的表現。
其實英國普通法在過去幾十年的發展,法院在「越權原則」的規限下,仍是發展出一些法律原則如對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或行為時錯誤地解釋了相關法律時的法律後果、有關自然公義(即程序公義)的法律原則,及有關合理期望的法律原則等,對行政的監察度還是提升了不少的。但法院始終是受制於「越權原則」,故所可以實施的監察程度仍是有限。香港法院在殖民時代到特區時代,都在這些方面跟隨英國的發展,故司法監察行政的程度是有所提升,但相對上還是有限的。(參本欄「司法覆核的理念發念」,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在「越權原則」或相類似的「合法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以外,其他一些實施憲政的憲制,法院還會依據「合乎比例原則」來覆檢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行為。在「合乎比例原則」下,即使行政機關從法律得著非常廣闊的酌情權,法院仍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採用與它所要達到的目的有理性關連性之行政手段,及証明沒有其他能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手段比所採用的行政手段可更少損及市民的利益。
「合乎比例原則」比「越權原則」容讓司法對行政所作更深度的監察。在「合乎比例原則」下,法院不會代替行政機關決定甚麼是相關施政的行政目的,及以甚麼具體的行政手段去達到這些行政目的,因行政機關可以有超過一個行政手段都可符合「合乎比例原則」的,而行政機關仍可在眾多符合「合乎比例原則」的行政手段中自行選取最適當的一個。
不過,法院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提供更強的理據來說明為何要採用某一行政手段來實踐行政機關選定的行政目的,故以「合乎比例原則」作為法院覆核行政決定或行為的法律原則,那可以算為司法更著重監察行政的具體表現。
但到現在為止,英國法院還沒有採納「合乎比例原則」為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由於香港在司法覆核的法律發展都是緊緊跟隨英國,故香港特區法院也還沒有引入這原則。不過在英國的憲制,即使沒有司法以「合乎比例原則」去監察行政,但由於國會有民主選舉產生的反對黨對執政的行政機關施予強而有力的監察,行政機關亦在民主選舉制度下要向選民問責,故憲制對行政的整體的監察仍算是充份的。
但在香港,我們的立法會既沒有具規模的反對黨制度,有充足的資源給不屬執政聯盟的議員對行政機關作更有效的監察,亦缺民主的選舉制度使行政機關向選民直接問責(至少在二零一七年前),因此要使憲制整體對行政有充份的監察以防止濫權,那麼香港特區法院應否引入這「合乎比例原則」以增強監察,亦是值得深思的。

2008年8月1日 星期五

憲政的基本理念

憲政

憲政,用最簡單的說法,是規限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憲政是人類歷史發展最成熟亦是相對上最穩定的管治制度。現代實施憲政的社會,除了必須有相配合的憲政體制外,更重要的是操作這些人建的體制及受這些體制所管轄的人,都相信憲政的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包括法治、分權制衡、民主和人權。

法治

法治是憲政的基礎。透過法律,政府享有管治的權力,但政府所能享有的權力(包括權力的內容及行使權力的程序)都受法律所規限。
法治可分為四個層次或階段。法治的第一個層次是「有法可依」。要有法治就必須先有法律。高一個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不單要有法律,而且法律是執政者的主要管治工具,以法律來達到管治的目標。
更高的第三個層次是「以法限權」。法律已不單是執政者的管治工具,它反過來要規限執政者的權力。基於權力會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所以要以法律來限制掌權者,避免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公眾亦可根據法律的條文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已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計劃自己的行為以避免觸犯法律。
但要達到「以法限權」,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是相對上清悉的,亦不可把任意的權力賦與政府官員。若條文的文字意思是清楚的,那就當依據條文的文字意思來理解,不然無論是政府官員或公眾都無所適從,也會製造機會讓官員以各種藉口濫權或基於政治的考慮超越法律所定下的界線。此外,若公眾認為政府有違法的情況出現,可以向獨立的司法機構提出申訴,由法院經過公開的聆訊及訴訟雙方陳述論據後,作出公正和不涉及政治利益的裁決。
法治最高的層次是「以法達義」。「義」是指公義。這可再包括四個次層次。第一、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一些程序公義的要求。這是程序公義。第二、人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自由得到保障。那就是公民權利公義。第三、市民享有選舉代表他們管治社會的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這是政治權利公義。第四、社會中的弱勢社群能享有最起碼的社會資源。這是社會公義。
不同憲政社會在以法達義上,選擇要達到的層次會有不同,但大都能做到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利公義。

分權制衡

同樣基於憲政對人性的基本假設是「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故政府的權力需要分立。這是為了防止絕對的權力出現。若人沒有腐化的傾向,權力集中或絕對的權力也沒有問題,但從中外幾千年的人類歷史,卻有多不勝數的例子佐証了人性是軟弱的。即使那政治領袖在開始時的政治理想是如何遠大、品格是如何高尚,但一旦他擁有了絕對的權力,鮮有不會墮落的。
這不是說人性沒有善的一面,而只是憲政接受了人也必會有陰暗的一面,尤其當人處於權力中心時,那陰暗的一面就有更大可能性暴露出來,甚至把善良的一面也吞食掉。
但憲政不是要求政府的管治權力(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割裂地由三個不同的憲政架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分別來行使:而是要求各個憲政架構同時行使三方面的政府權力,但仍會由一憲政架構主力負責。一般來說,負責主力行使某項政府權力的憲政機構,在那一項權力上就會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管治權力在憲政之下,實是扣扣相連,並透過過憲政架構相互扣連的安排,以使權力不會絕對化和腐化,來達到制衡的憲政目的。「制」是制約,確保沒有一個政府機構的權力不受規範;「衡」是平衡,是要使權力分布處於一平衡點,而不會側重於任何一個政府機構。

民主

對民主最基本的理解是公民以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選出政府領袖。民主選舉亦規定取得管治權的政府只能得到一個特定時期的管治權,要繼續管治,就得再經過另一次選舉,取得另一段管治期的授權。若在管治期內,其管治出現嚴重失誤或不再得到大多數人民信任,這政府就有可能在下一次選舉落敗,管治權就得交由另一得著大多數人民認可的政府來行使。
代表著不同利益的人亦可透過選舉,以和平的方法進行競爭,決定由那一些人來管治。但即使代表著某一種利益的群體取得管治權,這不是說它可漠視其他的利益群體,因人們對它的支持是會轉變的。若它過份地保障自己群體的利益,那有可能在下一次選舉得不著大多數人的支持而要交出管治權。這促使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憲政政府,必須懂得平衡社會中的不同利益,而憲政體制亦得設計出不同形式的程序,讓不同的利益群體,即使不是執政的,仍可在不同程度上參與管治。這把我們帶到民主理念的另一層次,即商議性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了,而焦點不單在於公平的程序去選出代議士,而更在於有公平的程序讓所有人在代議士被選出後,仍可繼續參與管治的過程。

人權

上述的幾個憲政理念,無論是法治、分立制衡或民主,都只是規限政府權力的手段,而規限政府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保障人權亦就是憲政的終極目標。
要實踐人權保障,憲政需要法治。政府的權力範圍及應用的準則就必須受到規限。雖然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並不會必然侵犯人權,但同樣也不能保證它會尊重人權。從歷史的經驗去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往往會把權力用以維護一個階層、一個政黨或者是一個個人的利益,而無可避免地犧牲了其他人的利益。當然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也並不必然會保障所有人的人權,但要實踐人權的話,這是一個起碼的條件。在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之下,人們能倚靠的就是權力擁有者的善良與仁慈。
因此,保障人權或確定人權範圍的規定及限制政府權力的規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定出,並要置於最高的法律即憲法內。
保障人權的法律必須達到以下的憲政要求:一、規限人權的法律必須是公開的,好讓公民知道法律的內容;法律條文並要有足夠的準確度,以使公民可合理地預見法律的後果,從而依此計劃自己的行為。
二、任何限制人權的法律,都必須有充份的理據,如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
三、限制人權的方法必須是在民主社會中是必須的,亦即是限制人權的方法與所要達到的理據得合乎比例。這合乎比例的要求有兩方面:(1) 限制的手段與限制的目的是有理性的關連;(2) 限制的手段對人權的限制不超過要達到限制的目的所需要的要求。
要實踐人權保障,憲政也需要分權制衡。要確保憲法全然被執行而不只是紙上的文字,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是很重要的。簡單來說,這即是指一套能確保政府(無論是行政或是立法機構)不會違反憲法(超出了權力範圍或違反行使權力的準則)的制度。如政府侵犯了憲法內所列的基本人權,這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可對此作出判決並糾正政府的行為。雖然違憲審查的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主要仍是透過司法制度對政府進行監察及審查。人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處理他們與政府之間的衝突。
因此要保障人權就需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但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能發揮保障人權的作用,使政府遵從憲法所定下的規限尊重人權,那麼這制度就得符合法治的一些基本要求。這包括了司法獨立及法院享有監察行政與立法機構的權力。
至於人權與民主在憲政下的關係可以雙向的。首先,民主本身就是一項人權。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1)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2)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及(3)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公務。
另外,人權雖可受限制但這些限制本身也是受到限制的。其中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有關的限制得合符一個「民主社會」的標準。
如上所述,民主不單是一人一票,大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就得依從那麼簡單。的確,民主包含了投票選舉,但每人都有權投票選舉更深層的意義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意見,而每一個人的意見都是平等的,並透過投票選舉表達出來。「民主社會」的意思就是社會要包容社會內不同的人的多元取向。一個人的人權不會單單因是多數人的意願就可以被限制。大多數人不能剝奪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要限制人權,有關的限制必須符合一個「民主社會」的這種多元的包容性。

總結

法治、分權制衡、民主和人權都是憲政的基本理念。要建立或維持憲政,在政府及社會中建構及推廣這些理念都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