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9日 星期六

互聯網的管治

最近一香港家庭在新西蘭發生交通意外造成死傷,香港報章作了大幅報導。報章從其中一位死者的網誌下載了他們多幀的家庭照及網誌內容,填滿了兩大版。這引証了互聯網世代的特徴,互聯網的材料會反過來被傳統媒體引用。一位律師朋友提出疑問:報章這樣做會否侵犯了私隱、破壞了誠信、或作了不道德的報導?
我認為這疑問正反映了我們常以現實世界的規管或法律概念及假設來看互聯網的公共空間中的活動。在互聯網世代,不少人把自己的生活照及日記上載到網站讓人瀏覽,他們是樂意把自己私生活的某部分公開,讓人去引述或轉載,這也是他們建立自己的網站的目的。或者按互聯網的思維,我們是可以假設他們是有如此的想法。
這與現實世界的基本假設很不同,人們是假設不希望把自己的私生活公開。故未取得他們的同意,發布任何人的私生活照片及日記內容都必然侵犯了他的私隱。
不過,一旦人把這些私人記錄在互聯網上發表,連帶適用的假設可能也都要改變。當然這互聯網的假設也是有限制的。若某人把他寫的一部小說上載到網站,我們可以假設他不介意別人把小說內容轉載,但卻不能假設他會同意別人剽竊他的著作,或未經他同意以傳統的媒體出版謀利。
問題是那些假設才是適用於互聯網世界。確定這些假設既是設計互聯網管治的起點,也是必須的過程。最適合去決定這些假設的人當然就是互聯網的使用者,因此在設計互聯網管治體制的過程時,重點是如何讓互聯網使用者能一起商討及訂定適用於互聯網的假設。

2008年3月26日 星期三

為甚麼西藏不可以實行「一國兩制」?

從最近西藏發生的騷亂看,無論你是否認同西藏人爭取自決的目標及手段,但無可否認的是,即使經歷過超過四十多年中國政府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的管治仍存在深層的矛盾,並不能只是說有少數違法分子打砸搶就可以說得過去。
誠然在今次的騷亂,若西藏人是以單純和平的方法,以公民抗命的方式來爭取權益,那他們所可能贏得的同情會更多,但即使是他們是採用了暴力的手段,那也只是說明了在西藏仍存在著非常不穩定的因素。
雖然達賴喇嘛流亡海外多年,但他在西藏人心中的地位仍是極之崇高或應說是神聖。達賴喇嘛或者是藏傳佛教傳統的那一套政教合一制度仍是有著巨大的影響力。對在現代化的中國下,是否能在西藏建立起一套可以使西藏社會的種族和宗教之間,能維持長久的和諧及穩定的管治體制,仍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在港、澳實行的「一國兩制」模式,容讓西藏人享有高度自治權,是否可以解決西藏的管治問題呢?國務院在二零零四年發表的《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卻已明確表明不會在西藏實行「一國兩制」。中國政府提出了兩個理由,不過這兩個理由似乎都不足以解釋為何不能在西藏實行「一國兩制」。
第一個理由是:「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是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而西藏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的主權管轄,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
但「一國兩制」在理論上是否必須建立在恢復行使主權上呢?當然以港、澳的情況,「一國兩制」的確是為了讓中國恢復行使被西方殖民國所曾管治的中國領土的主權,但「一國兩制」亦是中國對台灣的政策方針政策,台灣就明顯不涉及「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問題。
「一國兩制」的重點應是怎樣才能讓不是由中國直接管治的地區的人民願意接受中國的主權地位。無可否認的是,在過去,西藏在解放前即使是屬中國的領土,但都是長久保持著相當大的自主度的。它實行了多個世紀的政教合一制度與在中國歷代所實行的制度是很不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証。
第二個理由是:「一九五四年西藏和平解放...後經過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區,社會主義制度不斷鞏固,人民的各項權利得以真正實現並不斷發展,不存在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可能。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當然港、澳甚至台灣地區,在實行「一國兩制」前,已有了本身一套社會制度,而實行「一國兩制」就是要使這原先實行的制度能大體維持不變,而西藏原先的制度已在解放後被改變了,故已沒有了一個原先的制度可讓在西藏在實行「一國兩制」後來維持下去。
但同樣「一國兩制」的前設是否必須要有一個原先的制度存在以供維持,保持與中國所實行的制度不一樣呢?若「一國兩制」的重點是容讓社會狀況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地區,按其本身的社會特性而設計出一套合適但又有別於中國其他地區的的社會制度,那在這地區所實行的另一種制度不一定要完全是原先的制度,而可以是重新設計出來的。
當然我不是說要讓西藏回復原先的政教合一的制度,因這政教合一的制度亦不符合現代憲政發展的要求。但若「一國兩制」能在西藏實行,那仍是可以在盡可能包容西藏人的宗教及民族訴求下,而發展一套地域自治的模式,超越現在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
我上述的觀點是建基於對「一國兩制」一種較自由化的的理解。但若是引用對「一國兩制」最保守的詮釋,亦是一直以來中國官方對「一國兩制」的理解,那麼西藏不能實行「一國兩制」是完全符合「一國」是「两制」的前提的,只是真正的原因卻並非白皮書所述的那兩個理由。
按官方版本的「一國兩制」,兩制中較小的特區是可以享有高度自治,但條件是:它不能威脅「一國」的主權;其管治者必須既是中央政府所能信任的人,亦是能得到地區內人民的普遍支持的。換句話說,中央政府必須保留對特區的管治班一定程度的操控權的。
以現在西藏的情況,若如港、澳般實行「藏人治藏」,那產生的管治班子,一是它難以取得普遍藏人的認同;或是由於其宗教傳統及本土意識過強,難以被中央政府操控。
官方版本的「一國兩制」另一背後的根本理念是關乎經濟的思量。「一國兩制」其實應是「一個國家,兩種經濟制度」。西藏雖曾實行另一種社會制度,但其經濟制度比大陸其他地區還要落後,那麼要保留它對全國的經濟發展毫無益處,不能給國家帶來任何經濟效益。這些可能才是西藏不能實行「一國兩制」的真正原因。
但正如「一國兩制」在在香港的實踐經驗可見,「一國兩制」的理念並非一成不變的。當中央政府決定容讓香港在二零一七年可試行普選特首,那已反映出「一國兩制」的理念在面對現實政治要平衡各種利益的需要時,它是有轉化的空間的。
面對西藏管治的深層矛盾和現行「民族區域自治」明顯的缺欠,「一國兩制」實在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連塞爾維亞在處理科索沃的問題時亦即考慮過採用「一國兩制」。不過,「一國兩制」的理念必須進行轉化,朝向更自由化的方向發展,才有可能消彌西藏管治的不穩定因素。問題是中央政府是否有這種視野及胸襟。

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

互聯網上的道德規範

對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人們在其所能作的行為或所發表的言論,是否應如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般,受一樣或某程度的道德規範,在邏輯上有三個可能性。
一、是把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視為與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一樣,受到相同的規範。這也是現行規管方法及法律的假設。但在之前的文章我已指出互聯網的公共空間是要人們主動去搜尋及進入才會到達的公共空間。
更由於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實在太龐大,那使執法人員根本不可能如巡查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般確保違法事件不會發生或發生了會很快地作出拘控。結果就是只有當互聯網上的違法事件在現實世界引起極大的公共關注時,執法部門才會進行執法。但這卻惹來選擇性執法的批評。
二、由於互聯網與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存在那麼大的差異,故不用對互聯網的公共空間作出任何規範,使互聯網成為了一個絕對自由的空間。這是一些互聯網的狂熱分子所倡導的。
但從最近的事件,我們已看到經數碼化後的資訊,可以在互聯網極易極多極速地傳送開去,遠超現實世界的其他傳播方法,故若這些資訊是帶有破壞力的,那破壞力亦會以幾何級數被放大了。因此,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同意這種互聯網的絕對自由主義。
三、餘下的唯一可能性是因應互聯網的特性,為互聯網設計一套管治制度,對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訂出一套合適的規管方法及標準。這套制度不應是單純的把現實世界的規管方法照搬過來,也不是不設任何界線。互聯網是充滿創意的,故互聯網的管治亦應以無限創意去構思規管的模式。

2008年3月19日 星期三

從多元文化下宗教與法律的關係看校本條例

我曾談到奧巴馬對宗教與政治的觀點,中心點是在多元社會內,持有和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如何一起在公共空間討論公共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則。
上月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姆斯博士亦發表了一篇關於宗教與法律的演說。他也是談到在多元社會內,法律是否及如何包容有宗教信仰的人,尤其是那些屬社會內少數的。
大主教的觀點主要是建基在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之上。在一個多元社會,公民一方面是屬於整體社會的群體,因而受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所保護及規管,但不少公民也會同時屬社會內另一宗教、種族或文化群體,而這些群體可能有源自宗教或傳統的規則,規管這群體的成員之間的關係。因此大部分公民都是擁有雙重身分的。
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和宗教群體的規則可能會重疊,規管著同樣的人際關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有關家庭的規則,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及宗教群體的規則都會對婚姻的定義、離婚的條件,離婚後女性所享有的權益、子女的撫養權等有規定。
通常來說,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只是反映了社會大多數群體的價值,無論這大多數是主流的宗教群體,或是世俗化群體。因此屬大多數或主流群體的公民並不會面對雙重身分之間的衝突,因其所屬群體的價值已經反映在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
但那些屬少數群體的公民,他們的雙重身分卻可能會出現衝突。往往是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是凌駕於少數群體本身的規則,故屬少數群體的公民,其群體的身分及宗教信念會被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及它包含的主流價值壓制了。
多元文化主義就是要處理這種多元社會的價值衝突。大主教所提出的就是要讓那些屬社會內少數宗教群體的公民,能如那些屬大多數群體的公民一樣,不用面對身分的衝突,能自由地尊崇自己群體的文化及價值。要這樣做,法律就得盡可能包容少數群體的規則,讓少數群體可以依據自已的規則來處理其群體成員之間的關係。
大主教是以英國社會內的回教徒為例,提出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前提下,如要實踐多元文化共融,真正地去尊重英國社會內屬少數持回教信仰的人,英國法律在某些範疇內如家庭法,就得包容(accommodate)伊斯蘭教法 (Shari’a Law),讓回教徒在這些範疇有權選擇實行伊斯蘭教法的規則,並豁免於適用於整體社會在這方面的法律。
他的觀點不單適用於回教群體,也是適用於所有的少數群體,甚至是在一個愈益世俗化的英國社會內的主流宗教聖公會。
但大主教的言論卻引來很大的批評。有人以為他是說連非屬回教的英國公民也得遵行伊斯蘭教法。當然這不是大主教的意思。
也有人因為伊斯蘭教法有著很多與現今普世接受的人權價值有衝突的規則,如歧視女性和限制宗教自由等,那是現代的英國社會難以包容的。大主教也認為一些伊斯蘭教法的規則是不容於現代的英國社會的,但他認為以包容之道,那是可以促使回教群體自行改變其規則來使它的規則更能符合現代人權的要求。那不是由外而加的轉變,而是由內而產生的轉變,這才是真正尊重多元文化。
大主教引用猶太法律學者Ayelete Shachar 在Multicultural Jurisdictions: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Women’s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一書提出的「共同管治」 (joint governance) 模式,去實踐這種能促使社會及宗教群體內部轉變的「轉化式包容 」(transformative accommodation)。
亦有人認為要達到多元共融,所用的方法並不是去包容少數群體的規則,而是要求少數群體的成員放棄自己的宗教或傳統價值,融入(assimilate)主流群體。英國前首相貝理雅之前關於不應讓回教女孩在學校內按回教傳統佩戴傳面紗,以使她們更能融入社會,就是這種意見的代表。
究竟是包容之道還是融入之道才是最好的社會融合方法,那是可以有不同的判斷,但至少若是接受了多元文化的前提,那包容之道應比融入之道為優。
對香港人來說,這些觀點或爭議好像很遙遠,因香港並沒有很大的回教群體,而宗教之間的關係看來亦算是和諧。但最近天主教會及其他宗教辦學團與政府有關《校本條例》的爭議,或可展示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怎樣去包容少數宗教群體的規則。
其實一直以來香港在教育的範疇都是包容宗教群體的,因宗教群體在符合政府所訂的標準下,都可以得到政府的資助,按其宗教信念辦學。但《校本條例》卻產生了轉變,要求所有學校包括宗教群體興辦的學校,都得推行校本管理制度,要所有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按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以一樣的規則設立法團校董會。天主教會認為這條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影響了天主教會所辦學校實踐其宗教信念的自由度。
如把大主教所建議的共同管治模式及轉化式包容原則實踐在《校本條例》,那就是容讓如天主教會的辦學團體,在達到一些關於學校管理的基本原則及標準後,可以豁免於法例設立法團校董會的要求。
一方面所有學校仍須滿足一些基本的管理要求,但又可以包容天主教會這樣的辦學團體,仍繼續採用其本身的辦學理念及管理方法。在同一時間,亦可以容讓或促使辦學團體轉變其原先的管理方法,以使其更能符合現代學校管理的要求。
如家長認為校本管理是非常重要,他們可以選擇不把子女送去沒有完全依從《校本條例》規定的學校。為了爭取學生,有學校就可能選擇不再要求豁免。
而豁免是讓學校可因其宗教理念或傳統,選擇是否依從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但那不是指所有由宗教團體辦的學校都會要求得豁免,有些學校可能會因自我的轉化而不要求豁免於法例的規定。
看來在《校本條例》加入豁免的條款,更能實踐尊重多元文化的理念,亦可減少政府與天主教會及其他宗教辦學團體的爭拗。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互聯網的負面意義

上星期談了互聯網的正面意義,但互聯網亦有另一面。不過互聯網的負面意義主要不是源自互聯網的特性本身,而是人誤用了它。
互聯網能承載那麼多資訊是因透過電腦把資訊數碼化後,就能透過網絡極易極多極速地傳送開去。數碼化了的資訊因能更容易被複制,那也使侵犯版權的情況在數碼世界更加嚴重。
互聯網亦很容易制造一個虛假的世界。因在互聯網上人與人的交往是透過一個虛擬的空間來進行,人是更容易為自己設計一個身分,人與人之間亦少了透過面對面的認知來判斷至少某程度的真偽,那使人在互聯網裏很難確認與自已交往的人的真正身分。亦因為此,人受到更大的誘惑去在互聯網裏行惡而以為身分不會那麼容易被暴露而被捉著。
第三方面則是源自互聯網的極大容量。即使本是不對的事,因很多人在互聯網內都去作這行為,令人以為那行為已變得好像合理了;或至少即使作了那種行為也會以為自己不是那麼容易被人碰巧捉著。因此人會更容易誤用互聯網的特性,而他在互聯網裏會變了完全與現實世界不同的一個人,做他在現實世界不敢作的事,以為自己不用負上甚麼責任。
第四方面屬另一層次的問題。由於互聯網變得愈益強大,能賦與人的力量也是愈益龐大,那麼不能進入互聯網的人就相對上變得更加弱勢了。人要進入互聯網的公共空間,他就必須先可以接觸得到連了線的電腦工作站。對發展落後地區的人或社會內的低下階層,互聯網的進一步發展可能會使他們處於更差的境況。
這些都是設計互聯網管治時得注意的。

2008年3月12日 星期三

奧巴馬的宗教與政治

奧巴馬雖未能繼連勝十一場民主黨黨內初選後再下一城,在最近四個州的初選中只能勝出一場,讓另一位民主黨候選人希拉莉仍有一線生機,但無可否認的是奧巴馬旋風已吹起。不單在美國國內,在美國國外也興起了一陣奧巴馬熱,這是在近年美國政治人物中少有的。但美國國外對奧巴馬的認識其實不是太深。
雖然美國憲法有政教分離的規定,而美國社會近年亦愈趨世俗化,但基督教的信念及價值仍是深植於美國文化中,故基督教團體對美國政治仍是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從小布殊當選總統及施政,就可看到基督教右翼在美國政治的巨大能量。
因此,奧巴馬的宗教及他如何看宗教與政治的關係亦引起相當大的關注。有傳他是回教徒,但他本人已明確否認,表明自己是一名基督徒。奧巴馬的父親是生於一個回教家庭,但在成長後成為了無神論者。奧巴馬的媽媽是一名掛名的基督徒,故他是生長在一個不算是很宗教化的家庭。奧巴馬是在為一群基督教教會組織社區活動時,才真正接觸及接受基督教信仰。他是特別受美國黑人教會推動社會改革及關注貧窮及受壓迫者的傳統所影響。
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奧巴馬在一個基督教的會議上發表了一篇相當具啟發性的演說,論及宗教與政治的關係。他談到三個問題:一、基督徒在進入公共空間時是否應先把他的宗教信仰及信念放在一旁?二、基督徒是否應使用宗教價值來論述及決定公共政策?三、社會(尤其是那些沒有宗教信仰人)應如何看待那些在公共空間持有宗教信仰的人?
奧巴馬的觀點其實不只是適用於公共空間內的基督徒及非基督徒,也適用於所有信奉其他宗教信仰的人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簡單去說,他提出的是關乎有宗教信仰的人應如何在一個多元民主的社會參與政治。
就第一點,奧巴馬在他的演詞中,特別強調宗教信念對一個有宗教信仰的人的重要性。對一個有宗教信仰的人,他的信仰並不可以與他的其他信念及價值分割開,而事實上他的信念及價都是由宗教信仰而來的。
因此,一個有宗教信仰的人,若要真誠地在公共空間向其他人提出他的觀點,即是向其他人表明他的希望及價值,那他是沒有可能把他的宗教信仰置於一旁的。再且,把他的宗教信仰置於一旁,亦令有宗教信仰的人難以有效地面對公共空間中具爭議性的問題的道德觀點。
奧馬巴特別舉了著名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非常有名「我有一個夢想」的演說為例。其中關於種族平等的觀點,若沒有了演說中提及「所有人都是神的兒女」,那是難以在美國社會產生那樣巨大的感染力的。
面對社會的不同問題如貧窮,奧巴馬認為那不是一些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源於人性的缺陷。要解決這些問題,是需要政府作出政策上的改變,但亦需要人的心思意念作出轉變。在這方面,宗教是有著積極的作用。
因此,奧巴馬認為要有宗教信仰的在進入公共空間時是否要先把他的宗教信仰及信念放在一旁是錯誤的。要求有宗教信仰的人在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時不能注入他個人的道德觀也是在實際上是不合理的。
當然奧巴馬認為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能籠斷對道德的論述,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亦可以提出他們的道德觀點及價值。而事實上,有宗教信仰的人與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在道德的立場是有很多重疊之處的。有宗教信仰的人與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並非沒有共通之處,而雙方是可以用善意來共訂溝通協商的基本法則的。
至於第二點,奧巴馬強調在現今多元的社會,沒有一個宗教可完全代表一個國家,也不能把不屬主流宗教的人驅趕離開。即使如此,那還有一個問題,因在每一大宗教都必存在不同的宗派的,那麼在這主流宗教中的哪一個宗派能代表那宗教的信念與價值呢?。
在多元及民主的原則下,奧巴馬認為有宗教信仰的人必須把他那些宗教的信念及價值,以所有其他宗教的人及沒有宗教的人都能明白的原則及表述方法翻譯出來。一個有宗教信仰的人對公共政策提出的的觀點,雖可能是受其宗教信仰所激發的,但這些觀點亦要經得起不同觀點辯爭的考驗,亦要有充份的理據去支持。
奧巴馬舉了一個例子,一名基督徒若要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他就不能只引述聖經、教會的教導或神的旨意,而必須提出所有人都能接受及明白的原則來支持其觀點。可能對那些相信其宗教信仰是無誤的宗教人士來說,這樣的要求是難以接受的,但在多元及民主的社會,政治的決定是取決於我們是否能說服其他人,在大家共存的環境及共同接受的社會目的下,我們提出的觀點是可共同接受的。
有宗教信仰的人可以全然用他們的宗教信仰來指引他們的個人生活,也可以這些信念來作為其宗教群體的成員在其群體內的行為依據,但在公共空間及公共政策的政治決定卻不可以是這樣。
就第三點,奧巴馬認為雖然有宗教信仰的人有時候會以宗教語言在公共空間來表述他們的觀點,但其他人亦當尊重這是他們的權利。或者有宗教信仰的人在公共空間提出的觀點,從某一些人甚至社會內大多數的人的角度去看,可能並不合理或沒有很強的說服力,但所有人亦當尊重及公平地看待,因有宗教信仰的人是真誠地相信自己的信念及價值,都是有著一套他們的理念去支持自己的觀點,並非無理或不理性的人。奧巴馬強調的是人們當公平地看待有宗教信仰的人。
奧巴馬這三個關於宗教與政治的觀點,在現今宗教衝突愈益嚴重的世代,實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2008年3月8日 星期六

互聯網的正面意義

要決定如何處理互聯網的管治,除了要明白互聯網的性質外,還要掌握互聯網的社會意義。事物往往有兩面,故互聯網亦有正面及負面的社會意義。
正面去看,互聯網帶來了資訊革命。若資訊就是力量,過去只有少數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才掌控資訊和力量。舉一個例子,以前市民若要知道某一法律範疇的規定,他們一定要找一個律師來詢問,因只有他們才有資源及方法去找出相關的法律。但在互聯網出現後,所有法律、案例、和政府部門對一些法律的理解,都很容易在互聯網上找得到。那使每一市民都可輕易掌握法律資訊,法律資訊再難被籠斷。
互聯網亦把人與人的距離縮短。過去實質世界的時空造成人際之間存在一個非常難超越的隔阻。但在互聯網上,時空所造成的限制大大減少,使在千里之外的人都可以即時地相通起來。最近一位移民外國沒有聯絡差不多二十年的舊同學,就是透過互聯網找到我的電郵,令我們的友情可以再透過互聯網延續下去。
這也是一種人際溝通的革命,甚至是一種文化的革命,因身處不同社會有著不同文化傳統的人,可以透過互聯網輕易地建立聯繫,促成人類文化之間更密切的交流。透過現在互聯網上相當流行的社交網站,人們可以更輕易地建立起不同的網絡群體,令人用以前世代所不能想像的共同點結聚起來。這些網絡群體是一種新類型的公民社會,是任何管治者所不能忽視的。
在管理互聯網時,必須注意不能破壞互聯網這些正面社會意義。當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下星期再談互聯網的負面意義。

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互聯網上的時空

要管制互聯網,就必須先了解互聯網的性質。
互聯網是一個是一個透過線路連繫起伺服器及工作站,以電腦語言構建起的非實質空間。由於這是一個非實質空間,要理解它就不能完全依靠認知實質空間的方法;但它始終是由人所構建,而人從實質空間所得著的概念,卻又無可避免地影響著人對互聯網的理解。
對實質空間的基本理解是它是有特定的時與空。時是指時間點,空是指土地點。人只能在一個時間點活動,不能同時出現在多個時間點。人也只能在一個土地點進行活動,不能同時出現在不同的土地點上,且土地點有容量的限制,在同一土地點上所能出現的人是有數量限制的。
人類過去幾個世紀都是努力突破時與空對實質空間的限制,但所能造到的亦只是縮減由時空造成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人仍只可在一個時間點及土地點上出現。
在互聯網上的空間,人雖仍受時空限制,但資訊科技令時空對人的限制減得更低,甚或使這些限制再沒有實質意義。人在互聯網上移動的速度超越了實質空間的限制,雖還未至能突破時間,也不能實質地出現在另一土地點,但人透過電腦網絡已能以某種形式由一土地點很快速地轉移至另一點。透過網上的視像傳輸,要即時看見千里外發生的事已不是太難。
功能愈益強大的電腦更令人可以多重作業,可在同一時間點在不同土地點進行不同的行動。土地點在容量上亦得擴展,令很多人可在同一土地點上以某種形式同時出現。
互聯網上有著不同的時空概念,令要管制人在互聯網上的行為變得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