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9日 星期六

泛民初選

在泛民為港島區立法會議席初選的答問大會上,我出任其中一位嘉賓主持負責向兩位參選人提問。我不用再去說兩位參選人陳方安生及勞永諾的表現如何,因已有很多人對此作了評論,而各人亦可各自評分。
但參與其中,我卻有另一種感受。這次答問大會是泛民近年少有那麼團結一起及參與度那麼高的一次活動。雖然兩位參選人對不同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辯論時亦有尖銳的言詞,亦各有支持者在會場中為其吶喊助威,但整個大會的氣氛我感到是輕鬆、坦誠、包容、及理性的。通俗一點說,參加這一次答問大會是「很開心」的。我相信參與的其他泛民朋友也可能有同感。
這一次答問大會可以把泛民更加團結起來,而團結不是說大家的意見必要是一樣的,而是可以在共同的理念之下,大家能以開放及包容的態度各抒已見,再透過大家都能接受的民主程序來作出決定。在以後當要討論對政改是否能作一定程度妥協這爭議極大的題目時,泛民可參考以相類似的形式來達成內部的共識。
雖然嚴格來說這只是一次泛民內部的一個會議,但主辦者也把這答問大會開放讓市民直接參與,市民亦有機會向兩位參選人直接提問,而當中亦不乏相當尖銳的問題。透過電視直播其他市民也能看到整個過程,而之後更會作一次民調讓未能來到現場的市民也可以選擇支持那一位代表泛民參選。
我覺得這一次大會也可以算是一個構建公共意見的典範。在討論公共議題時,公眾能以一種公開、坦誠及包容的態度去一起討論,那就更能促成大家對此議題的共識。

2007年9月26日 星期三

紥鐡工潮對爭普選的啟示

在上星期的文章,我分析了在今輪由政改綠皮書啟動的爭普選運動,群眾運動並不可能是關鍵的力量,如在反二十三條立法的運動中。但請不要誤會我是反對香港人或泛民主派繼續組織大型的遊行和集會去爭普選,我也不是呼籲港人不要去參加這些遊行和集會。我認為保持有一定數量的港人能繼續以和平集會的方式,向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表明他們對盡早實行雙普選的渴求及堅持,對爭普選仍是非常重要的。
我想要說的只是即使我們能如在反二十三條立法時那樣有五十萬人上街來支持二零一二年實行雙普選,那也未必能單靠群眾運動就可以如在零三年那樣能達成運動的目標。那麼希望能盡快可以在香港實行雙普選的香港人還有甚麼可以做呢?
最近紥鐡工人經過三十多天的工業行動,中間經歷過談判破裂,雖然最終未能達到他們原先所希望達到的目標,但結果還是能與紥鐡商會就加薪及減工時達成了協議。我們或許可以從紥鐵工潮中得到一些啟示。
第一、紥鐡工人對加薪及減工時的渴求是相當堅定的,即使他們在罷工的日子沒有了收入,但他們還是艱苦地堅持下去。我不說他們並沒有動搖過,而是說他們即使在非常艱難的時候最終仍是能熬過去。就普選的渴求及堅持,我相信泛民主派的朋友應是沒有疑問的,問題只是支持普選的市民實際上對普選還有多強的堅持。因此我說大型爭普選的集會遊行仍是非常重要,因那可顯示市民對盡早實現雙普選的渴求仍是強烈的。
從這可以看到提出訴求的一方,渴求及堅持愈強,能得到所渴想的機會及程度就愈大。這不是在於那能給與甚麼額外的能力,而是對方在計算你會否放棄的可能性時,會因應你的堅持程度來判斷自己那一方又能堅持多久。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是這只是要達成協議共識的第一步,而不是最後或唯一的一步。
第二、在進行談判時,把自己最希望得到的提出來是理所當然的。故紥鐡工人起先是提出日薪九百五十圓及八小時工作。加薪及減工時是最終的目標,但加薪及減工時的幅度卻是存在彈性的。在爭普選上,能實現得到真正的普選是最終的目標,但如何及何時達到這目標卻是可以有彈性的。
在談判時,「開天殺價」是理所當然,但「落地還錢」卻也是必不可少的策略。若在訴求上不保留彈性,而每每把訴求過於原則化或絕對化,那就可能根本不能爭取到對方也會彈性地作出相應的讓步。這正是泛主派的朋友們所必須深思的,當然困難是在於決定那些原則才是根本的。
第三、罷工實在影響了地盤工程的進度,那使商會一方必要作出一定的妥協。在爭普選上,這可能是泛民主派及支持普選的市民最難達到的一方面。實際上他們能施與對方的壓力並不是直接及即時的。唯有能使對方感到壓力,那才能使談判取得較理想的結果。
第四、工會在這次工潮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最初是由工聯會支持的工會代表工人與商會談判,但因過程中未有諮詢工人的意見而失去了工人的信任,到最終是由職工盟因取得了工人的信任,而替代成為帶領及組合工人的力量。在爭普選上,泛民主派的幾個政黨都會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他們必須掌握市民的意願,無論是妥協太多或不去妥協,只要是脫離了市民的意願,那都會大大削弱他們的帶領角色。一旦失去了凝聚的核心力量,那亦使一盤散沙的市民更難堅持下去。
要招聚所有支持普選的市民來問他們的意見當然是不可能的,但若政黨能客觀地看一些民調結果,不讓一些並非不可退讓的原則去影響了自己的判斷,並捲入更多支持普選的民間團體共同商討,就市民的意願得出的評估就可能較準確。
第五、在三十多天的工潮中,出現過多次的談判破裂,而雙方亦曾出言批評對方欠缺誠意,但最後雙方還是找著了一個契機,使協議能終於達成。這在爭普選的情況也很相像,雙方亦出現過多劍拔弩張的場面。現在要尋找的就是一個開展談判以能達成協議的契機。
對方的動機誠意到了這了這階段其實並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在考慮以下的因素後,對方所提出的反建議是否可以接受:(一) 自己一方的底線;(二)自己一方能堅持下去的程度;(三) 對方的反建議距離自己一方建議的程度;(四) 估計對方能堅持下去的程度;及(五)估計對方的底線是甚麼。
當雙方都認為對方的建議及反建議已距離自己的理想方案不太遠時,那是開展談判及達成協議的契機就出現了。當然雙方都得接受不能取得自已所希望得到的最想結果。
第六、有人批評政府在這次工潮中扮涳的角色太被動,亦未有充份回應工人的要求。但最終雙方能達成協議,政府的介入仍然是關鍵的。在爭普選上,有人批評特區政府對二零一二年就實行雙普選的建議並不中肯,但我認為這樣的批評對達致普選並沒有積極的作用。在現實的政治下,若特區政府太明顯地傾向二零一二年就實行雙普選,那反而會縮減特區政府在以後的判過程中的遊走空間。
我始終是以善意去相信曾特首是有誠意去解決香港因政改而產生的長期內部紛爭。因此,關鍵是特區政府在綠皮書諮詢期結朿後所提出的揉合方案是否一個雙方都能接受,起碼是作為談判起點的方案。我並不要求曾先生要在鏡頭前做很多動作,但我是期望他在實際的工作上,是能做到他在競選時所許下的承諾的。

2007年9月22日 星期六

輿論

輿論或公共意見是一樣很有趣的東西,你捉不著它,但它卻是非常有力,連高官有時也得向它低頭。但輿論究竟是甚麼呢?報章社論是不是輿論呢?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有些報章的社論只是一家之說,不能在市民中產生共鳴和應,那不能算是輿論,或只能算是輿論中不具很大能量的部份。
同一道理,報章的專欄評論及讀者來函,只要能引起眾多讀者共鳴和應,那也是輿論的一部份。電台節目主持的評論也是輿論的另一源頭,只是在眾名嘴封咪以後,電台構建輿論的能力亦大大減弱了。但電台的作用還在。電台接聽聽眾電話的意見節目,仍可以讓我們知道在某一些社會議題,輿論的意見是甚麼。
但上述的輿論或構建輿論的途徑都有可能被人操控。報章編輯可選擇刊登那一些評論,電台節目主持可篩選接進來的聽眾電話。因此得出的輿論亦未必是真正的輿論。
現在很流行作民意調查,那得出的結果是不是更可靠的輿論呢?可能是的,但民意調查所定的題目卻不是由回應的市民所定,他們只能說別人給他們說的題目,但卻不可以透過民意調查去說他們所想說的。
人們是否不能自已去構建輿論呢?在文字印刷及電子傳媒未普及之前,人與人之間相互交談然後流傳就是構建輿論的唯一方法。即使到了現在,這一種構建輿論的方法並沒有消失,人們仍可繼續運用這方法去構建輿論。有時候,之前所說的那些人們較難直接參與的輿論構建方法,可能反過來只是反映這最原始的方法所構建起的輿論。當然輿論或公共意見也是一種非物質性的公共空間。

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從台灣反貪腐看香港爭普選

台灣的反貪腐運動,試過以憲法程序來彈劾或罷免陳水扁,也試過百萬人圍城,但一年過去,陳水扁仍在位,紅軍只能在周年記念日,在總統府外「阿Q」地以蠟燭砌了一個大大的「屁」字來諷刺陳水扁。
香港爭普選的運動在形式及命運上也有些相似。現在政府公佈了政改綠皮書,按法律及憲制的規定,是否能有普選是完全取決於控制著建制力量的利益集團。要直接透過憲制的途徑去達成運動的目標,都因著憲制被反對運動目標的力量所把持著,所以都是難以達到的。
那麼運動的手段只餘下以司法的途徑和群眾運動來作出挑戰。在台灣,因陳水扁享有轄免權,故起訴也只能及至總統夫人,而在香港是否能以法院去挑戰否決二零一二年雙普選的決定,可能仍是言之尚早,但因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即使真的這樣做,成功機會亦不會大。
很多人可能仍是懷緬著零三年的七月一日,五十萬人上街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聲勢,希望港人能再次為爭普選走上街頭,向特首及中央政府積極表達他們渴望儘早實現雙普選的盼望。但從台灣反貪腐運動那麼大規模及相對上持續的群眾運動,都不能達到其運動目標去看,令人懷疑香港爭普選的運動,是否能如在反二十三條時,依靠大規模的群眾運動就能達成目標。
從台灣反貪腐運動及反二十三條的一些情況去看,今次在香港的爭普選運動中,群眾運動的成效可能不會是太大的。
第一、這些群眾運動從一開始已定了調為非暴力的,而非暴力的群眾運動所會給與執政者的壓力主要是一種道德的壓力,並不會對實質的管治有任何衝擊或很大的干擾。我不是說我們應轉為暴力的群眾運動,而是說非暴力的性質使群眾的力量只能用為施予執政者一種道德上的譴責。但即使有人真的要把群眾運動轉為暴力性,在台灣及香港的社會狀況下,那反會使那群眾運動喪失了道德譴責力量。
第二、因群眾運動的能量是在於其提出的要求有多大的道德感召力及譴責力,若社會中有持完全相反看法的群眾運動同時存在,那群眾運動所能發出的道德感召力及譴責力,會因此而被對消或消減,那使執政者較容易承受所受到的壓力。台灣反貪腐失敗是因為陳水扁有強大的綠營仍然支持著他;反二十三條能成功是因為社會內持相反意見的人未能組成充份的對立力量。對現在為止,支持及反對二零一二年實行雙普選的比例可能還是一向的六四之比,雙方的差距並不太大,所以爭普選的群眾運動是有可能被對消掉的。
第三、非暴力的群眾運動是靠其確立的道德立場,來挑戰執政者的認受性。但執政者的認受性是可以有不同源頭的。反貪腐或爭普選的議題,其產生的道德譴責力會對執政者的道德認受性構成壓力。但在憲制上若執政者所持的相反意見能至少被法律所確立,如未能把陳水扁彈劾或罷免致使他在憲制上仍然是合法的管治者,那所產生的法律認受性亦可有限度補充其決定在道德認受性上的不足。若將來否決二零一二年雙普選的決定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作出,那至少按《基本法》來說是合法的決定,那也會產生一定程度的法律認受性以補充在道德受性上的不足。
第四、要結聚群眾的支持是必須有清悉的議題。反二十三條就是不要二十三條立法,目標很清楚。而且所要達到的是一種負面的目的,是要防止某種「惡」的出現,而人們對甚麼是「惡」,至少那些是屬「極惡」的,是較容易達到共識。因此,在結聚力量上是相對上較易。但在爭普選上,我們是要求某種「善」,但人們對甚麼是「善」的理解卻較難有共識。且在實踐「善」的方法上,人們亦可能對是否可以容忍一定程度的「惡」或較低的「善」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爭普選的議題相對上是較複雜,也較難去結聚起道德的能量。
第五、人們會如何回應一個道德議題的呼召,會受到他個人對這道德信念有多堅定影響。但大部份的市民即使有道德的判斷力,但他們對這道德信念的委身程度都不會如一些社會領袖或意見領袖那麼強烈的。除非是他自身的利益受到直接及即時的威脅,廣大群眾即使是認同某道德議題,他們回應也未必會是強烈的。而社會當時的政治經濟狀況,就直接影響著他們是否感到要作出即時行動的需要。以香港在零三年後所經歷的復甦,那都會使支持普選的香港市民未必會堅持在二零一二年就要實現雙普選。
第六、因群眾運動是依靠其由道德譴責所產生的壓力來迫使執政者讓步,但若執政者是「厚顏無恥」的,那群眾運動所產生的能量就會是泥牛入海的了。台灣反貪腐失敗可能錯不在於紅軍行動上有甚麼失策,而只是台灣出了一個歷史上少有的「賴皮」領導。紅軍攻擊陳水扁的正是他的「無恥」,但對一個「無恥」的人,怎樣說他「無恥」也是沒有用的。反二十三條能成功是因董建華是一個老好人,道德的譴責力量的確是在他心中產生了作用。
我無從去評論曾蔭權的臉皮厚薄程度,但有一點還是有關的就是政治文化的問題。若社會已建立起一套政治文化,當政府的政策引起群眾極強烈的反對時,執政者就會讓步或辭職以消解社會內強烈反政府的情緒,那群眾運動所能產生的效用就會較大。香港在實行了高官問責制後,是否已建立起這種政治文化仍是很難說,故以群眾運動來爭普選的成效也是不太能確定的。
若在現階段的香港以群眾運動去爭普選成效可能不太大的話,那爭普選還有甚麼可以作呢?這是渴望儘早見到全面普選的香港人必須深思的。

2007年9月15日 星期六

集體回憶

香港最近一年多了一個新詞匯,那就是「集體回憶」了。集體回憶也可以說是一種公共空間。
在以前的日子,村民一起乘涼的大樹下、宗族一起祭祖的祠堂、或圍屋居民閒話家常的天井都是公共空間。在現今的香港,舉行集會時的維園、示威群眾聚集於政府總部的空地、或假日外地傭工消磨一天的中環也是公共空間。這些都是物質性的公共空間。
除了物質性的公共空間外,我們還有非物質性的公共空間。若設置物質性的公共空間是為了讓人們可以自由及輕鬆地停留下來,與其他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溝通,從而建立起一種共同意識或公共意見,那麼所建立起的共同意識或公共意見就是非物質性的公共空間。要有物質性的公共空間其實就是為了要建構這非物質性的公共空間。
集體回憶其實就是存於每一個人腦海中的某種已存在的共同意識,是一種非物質性的公共空間。這種共同意識的建立未必是人們意識地與其他人刻意溝通下所建立起來的,而是每一個人在過他們每天的生活,與其他人一起作著一些日常生活小事,經歲月長期累積起,當受到一些外界事物所引發,就都能在大家裏面挑起的一種共通感覺。
一個城市的人能有這種集體回憶實在是一件好事。在高度城市化的地方,社會的多元化使每個人愈來愈是過著自己的生活,與其他人的關係愈來愈疏遠。人們說城市中的孤島就正是描述著這種城市人。但當香港人能意識到某種集體回憶的存在,那至少表示他們還有空間去想一些不單是謀生糊口或是追逐更大物質財富的事,也還有些是大家都能共同分享的事。

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罷工與示威的權利

最近扎鐵工人到一個地盤外,嘗試呼籲其他工人加入罷工行列。因地盤以旅遊巴接載工人進入地盤,使罷工工人未能直接接觸開工工人,故架起鐵馬及衝出馬路,企圖阻止旅遊巴進入地盤,亦有罷工工人向旅遊巴擲雜物。在場警員上前勸止,最終導致罷工工人與在場警員發生推撞。警方最後將罷工工人趕回行人路,旅遊巴亦可順利駛入地盤。
警方事後表示尊重工人有罷工的權利,但工人的行動必須是合法的,不可嚴重阻礙車輛及恐嚇其他人,故警方會保留起訴的權利。但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則認為警方處理手法不中立。警務處長鄧竟成表示,警方在處理這事件時是立場中立,目標只是要維持社會安寧。 這事件突顯出一個有關公民權及警權的基本問題。當公民行使其公民權時,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的正常運作或其他人的正常活動。但究竟要到了甚麼程度才需予以限制,公民及警方卻可能對此有不同理解。
過去法院亦曾處理過這類衝突。若大家不太善忘應還記得幾年前法輪功學員到中聯辦大門外行人道靜坐,抗議中央政府打壓法輪功。警方原先為他們設置了一個示威區,但因離中聯辦較遠,故示威者拒絕在示威區內靜坐。警方接到中聯辦的投訴後,出動數十人,經勸戒無效後,將他們逐一抬上警車帶返警署,並以阻街、阻差辦公和襲警等罪名檢控他們。但法院最終卻裁定所有罪名都不成立。
特別是有關阻街的指控,法院認為法輪功學員當天抗議的對象是中聯辦,他們不在被分配的示威區而要在中聯辦門外集會是依據其和平集會權利的。而當天他們祇是佔用了公共行人道的少部分位置,行人道仍有空間可供其他行人走過。加上集會過程安靜,他們所展示的橫額,對於任何持合理觀點的人而言,都不會視為阻街,所以撤銷阻街的起訴。
與今次的事件共通之處是有公民正行使其公民權利,但有其他公民的一些利益受到影響。警方為了使其他人不再受那些行使公民權的人的行動所影響,採取行動制止那些公民繼續以那種方式去行使其公民權。結果是一些人不能繼續行使其公民權,問題是警方或者在原則上,當公民行使其公民權時影響及其他人的利益到了甚麼程度才可施予限制。在法輪功這案件,法院就認為法輪功學員影響他人的程度是很有限,故警方是沒有權把他們驅散的。
那麼在這一次事件中,罷工工人的行為是否超越了這條界線呢?警方的行動是否如在法輪功事件中是反應過敏呢?我們得深入看罷工工人所行使的是甚麼權利及其內容。因我不在現場,故對實際各方所曾作的具體行為,我只能提出一些推想。
扎鐵工人在今次事件所行使的權利應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集會、示威及罷工的權利。扎鐵工人在地盤外聚集是行使他們集會的權利。他們希望說服開工工人參與罷工,那應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第二十七條還包括了罷工及示威的權利,這兩項權利可能與集會及言論自由的權利有重疊,但若它們是獨立成為一項權利列於第二十七條的話,那它們應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內容。
在罷工的權利中常會包括的就是罷工工人到他們工作的地方或是相關連的地方,設起糾察線去影響其他工人或其他人參與罷工或作出利於他們罷工行動的行為。這可稱為糾察權(right to picketing)。
在今次的事件,罷工工人行使的正是這糾察權。這糾察權當然並不是絕對的。若罷工工人以武力或威嚇性的言語去影響其他人,那是超越了這權利的界線。若他們行使糾察權時完全阻礙了其他人正常地使用道路,那也是超越了界線。但若他們只是用言語嘗試去影響其他人,那就應是在他們權利的合法範圍內。
今次事件較複雜的地方是罷工工人以鐡馬及衝出馬路阻止載著開工工人的旅遊巴進入地盤。假若罷工工人只是以鐡馬攔阻旅遊巴士,但其他人仍是可自由地進入地盤,而他們衝出的馬路部份是只通向地盤而沒有影響到馬路上的其他交通,我的意見是他們的行為是在糾察權也即罷工權的合理範圍內。那麼警方的行動就可能是過敏了,正如在上述法輪功的案件一樣。
有意見可能認為若是這樣的話,那麼開工工人雖然仍是可以進入地盤工作,但罷工工人的行動就會迫使他們離開旅遊巴士,使他們必須經過糾察線才可進入地盤工作,那是否會損害到這些工人的權益呢?他們是否有不接受一些他們不願意聽到的言論的權利呢?這一點正是警方在處理示威時常常使用的依據,就是示威者不能強迫其他人尤其是他們的示威對象,去接收來自示威者的言論。因此警方常把示威者與示威對象遠遠分隔開,把示威區設於遠離示威對象的地方。這一點法院在上述法輪功的案件已提出過批評。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是明確保障人們示威的權利,這權利在言論自由的權利已保障的範圍以外必須還有額外的保障,這樣示威的權利才能有實質的憲法意思。這就是公民在行使其示威權時,應可以向示威對象直接地表示他們的言論。若示威對象完全沒有機會聴見示威者的言論,那是違背了保障示威的權利的根本意義。只有當警方有合理的懷疑認為示威者有可能對示威對象施行暴力或恐嚇,不然警方不應阻撓示威者直接向示威對象表達他們的言論。
我與香港法院都不是批評前線的警務人員,而是認為警方在評估公民在行使其公民權是否有越界時,對影響其他人而需要規限的程度,有可能是選取了一個未能給與公民可以最大程度去行使其公民權的理解。若是這樣的,那就涉及政策的問題,是警方必須作全面檢討的。

2007年9月8日 星期六

公共空間

普通法有一句名言:「我的家就是我的堡壘」。我家的門把物質空間分為兩部份。在門之內的一個是純屬我個人的私人地方,其他人是不能隨便侵入的。大門外的就是公共地方,是所有人都可以去的地方。
公共地方與公共空間之間是有分別的。公共空間亦是公共地方,但公共空間卻有一個額外的要求。那就是公共空間得容許一個人,至少短暫地使用這地方,來與其他人進行溝通,從而建立起一種共同的意識或公共的意見。
我以兩個例子進一步說明。當維港發放烟花時,人們可以到尖東海旁一起看烟花,共同地去表達對烟花表演的欣賞。這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溝通雖不是很直接,但當所有人一起對烟花發出驚嘆或歡呼時,某種共同的意識已產生了。但若我在發放烟花時駕車經過東區走廊,我卻不能停下來與其他人一起去欣賞烟花。尖東海旁和東區走廊都是公共地方,但只有尖東海旁是公共空間。
另一個例子是我到一個大型的超級市場買日用品,我是與櫃台職員有某種溝通關係的,但那只局限於進行一項買賣交易的溝通,並沒有甚麼共同意識可建立起來。但若我到家附近的一間小雜貨鋪買東西,店主認識我多年,問我今天為何沒有帶兒子一起來買雪糕吃,那麼這種溝通的關係已超越一種買賣的關係,也把這地方轉化為一個公共空間了。
現代社會如香港的問題是甚麼呢?我們有越來越多的私人地方或空間,也有越來越多的公共空間變成只是純然的公共地方,但能讓所有人自由及輕鬆地停留下來,與其他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溝通的公共空間卻是越來越少。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功能界別與民主發展

功能界別選舉屬香港獨有的選舉制度。其基本理念是認同這些功能界別都對香港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的貢獻。在立法會設置功能界別的議席的目的就是要在憲制上給與這些功能界別建制上的位置,好讓功能團體能對香港的發展有發言權及影響力。
這設計有三個基本前設:一、選取為代表某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是能代表這界別的利益。二、由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成員透過某種方法選出的立法會議員能在立法會內反映這功能界別對社會各議題的意見。三、因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是代表著這界別的利益,故這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應與該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是一致的。
本文不在於質疑這些理念及目的,而是要指出要達成功能界別選舉原有的目的所依靠的前設,在香港的政制發展歷程中已再難成立了。故以任何形式去保留功能界別選舉已沒有任何意義。
最能暴露出功能界別的這些基本前設的問題,就是最近會計界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譚香文,因會計師公會拒絕替她向會員派發通訊,而挑戰會計師公會的決定的司法覆核訴訟。法官認為會計師公會實際上是基於譚香文在政改及銷售稅問題上的政見與公會的意見不合,而拒絕替她向會員派發通訊,故裁定這是不合法及不合理,把決定撤銷。
按現行的選舉法例,會計界功能界別由根據法例註冊的會計師組成,由他們選舉產生會計界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會計界功能界別合資格的選民都是會計師公會的成員,但不是所有會計師公會成員都是會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有大概百分之二十的會計師公會成員不是會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因他們沒有登記為選民或不符合作選民的條件(如不符合在港的居留規定)。
由於譚香文是由具選民資格的註冊會計師以票值相等及不記名的方法投票選出,但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中由選舉產生的理事是由所有註冊會計師(包括非選民的註冊會計師)選出,故他們的選民雖有重疊但卻不是完全相同的。理事會也包括了當然理事及委任的理事。但即使是那些重疊的註冊會計師,他們在投票選代表其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公會的理事時的考慮可能並不是一樣的。
這產生了一個根本的問題,究竟是代別那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還是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才是真正代表該界別,在一些直接涉及該界別利益的事務及涉及整體香港利益的事務,在香港的憲制內正式發表意見呢?若他們的意見是一致的,這問題可能不太重要,但這訴訟正突顯出代表某一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意見並不必然與代表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是一致的。
若是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才是真正代表該功能界別的意見,那現行很多功能界別產生立法會議員的方法(即以個人票來進行選舉),就不必然會確保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會在議會內反映那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上述設立功能界別的原有目的中的第二及第三點前設都不能成立。
若是那位功能界別議員的意見才真正代表那功能界別,不單三點前設都不能成立,那還會改變了整個功能界別的性質。因此無論答案是甚麼,因兩者分歧的可能性是存在,故功能界別選舉在香港憲制原有的角色已是很難維持下去的了。
有人可能認為這只是個別功能界別的情況,若在大部份的功能界別裏,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大體上並不出現分歧,那功能界別從整體來說還可以說能達到原先設立的目的及前設的。
誠然到此為止,這分歧的現象只在少數功能界別出現,但以後又如何呢?在討論香港的政制發展時,到了現在仍有意見認為香港必須「以某種形式保留功能界別議席」。其中一個主要建議是由功能界別提名候選人,然後由全港選民選出代表該界別的議員。這建議很明顯的問題是全港選民選取的那一位功能界別代表,同樣並不必然會與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意見是一致的。
除非所有該功能界別的候選人都是由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來提名(如會計師公會的理事會),而非由一定數量該功能界別的成員來提名(如註冊會計師中的選民),那代表這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意見出現分歧的機會比現在只會是更大。但提名若是由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提出,那可能比現在的選舉方法更保守,不符合民主的原則。
亦有建議在過渡的時間,擴大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例如把「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個人票」。從會計師界別的情況我們可以預見,若進行這一方面的改變,那麼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該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意見出現分歧的機會也必然會增加。
若把這些改變擴至所有的功能界別,那麼界別立法會議員與界別的功能體組織出現分歧的情況將更普遍。提出保留的人當然是希望立法會的組成能保持功能界別原先在香港憲制所能有的角色,但功能界別已隨著香港的政制發展作出了改變,亦必須繼續的轉變。因此,以任何形式保留功能界別還有沒有意義呢?
除非是把功能界別選舉的模式推回二十多年前的,或至少是讓現行的制度維持不變,功能界別很難再可以達到原先設置的目的及前設。但這樣做卻必然是違反了《基本法》所規定的循序漸進原則。因此到了現在這階段,以上述提到的那些形式去保留功能界別在憲制內的的影響力,是根本不能達到原先設置功能界別的目的及前設。這樣看來,把功能界別以任何形式保留下來,不單不利於普選的進程,更是亳無意義,是對任何人(包括了功能界別本身)都沒有作用的建議。

2007年9月1日 星期六

涉谷街頭

今年暑假我們一家五口到了日本旅行,在炎熱的夏日下擠湧在人山人海的東京涉谷街頭。逛了一陣子,我們的大小腿以強烈的酸痛發出嚴重的抗議,要我們得坐下來歇一歇。但整個涉谷街頭竟都沒有任何位置餘得下一點空間給疲倦的路人坐下休息一會。幸好我們遠遠看見一個大大的「M」字招牌,就趕忙提起差不多已不能再動的腿向著這目標進發。
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當我們到達這國際連鎖快餐店時,發現裏面已坐滿了都是只買了一杯飲品,坐在椅上與友人閒聊歇息的人。站在他們身旁,我們只能抱著他們將會離去的盼望,以那不能再動的腿苦苦支撐著。終於有座位上的人已回過氣來,願意離座再向涉谷的大商場挑戰,幾經艱苦的腿終於可以有機會得享歇息了。
不過當我們把手上那杯飲品喝盡沒有一會兒,快餐店的職員就走到我們面前非常禮貌地請我們離開。雖然極之不願,我們也不得不再次催動那仍是非常酸痛的腿,把我們的身軀帶回涉谷那人潮中去。
這只是我們旅行的一段小插曲,但在我最近思想到公共空間的問題時,卻使我想到公共地方與公共空間的分別。公共地方是所有人都可以去的地方,商場或街道上的商戶都是公共地方,但卻不是公共空間。快餐店只要你買了食物就可以進入,但在你完成了進入此快餐店的條件(即吃這快餐店的食物),你就得離開。街道每一個人都可以去,但卻沒有太多空間讓人可以停下來溝通。在現代城市的設計,我們有很多公共地方,卻沒有太多的公共空間。那甚麼是公共空間呢?下星期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