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 星期三

管治環境的評估

政府在進行一項大型工程時,都要先作一個環境評估,看工程會否影響環境,而這環境是指工程所處的物質及生態環境。政府在推出一項重大政策時,其實也應進行環境評估,但卻是對管治環境的評估,而管治環境可能比物質及生態環境還要複雜得多。
管治環境簡單去說就是指推行政策的社會及政治環境。特區成立後,我們看到不少政策因缺乏全面的管治環境評估或評估不善而導致政策失敗甚或胎死腹中。最明顯不過的當然就是二十三條立法。因政府不掌握市民對政府不信任程度已到達破裂點,但政府仍以為自己是強勢,致在不適當的時間,加進不必要的內容,用了不應當的傲慢態度去推出政策,結果是大家都有目共睹了。
同樣,政府未能掌握香港社會普遍對官商勾結仍存極大疑慮,但還以「西九」那種公私合作方式來發展「西九」的地產及文化項目,導致了「西九」要推倒重來。在銷售稅上政府又是犯了同一錯誤,在未掌握管治環境是否適合銷售稅出台就把它提了出來,致現在又要放棄推介銷售稅了。要數下去的還有維港填海、母語教學等等。有時候若管治環境已產生了轉變或要求,但政府未能及時回應也會產生管治的問題。最好的例子就是有關政府執法部門進行竊聽的規管問題了。
要進行管治環境評估,就要先了解管治環境。管治環境包含兩部份。第一部份是涉及社會的不同制度及架構的管治環境領域,包括了憲法環境、政治環境、法律環境、意識形態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等。第二部份是在管治環境領域中,在不同程度及以不同的方式參與管治的各個管治參與者如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中央政府、財團、各政黨、智庫、學術界、公民社會、媒體及每一位普羅市民。管治環境的評估在看政策可能對管治環境的影響前,更要先看管治環境是否適合相關政策的出台。
憲法環境是指由憲法為管治所定下的藍圖及基本原則。在香港,《基本法》所設定的憲法環境最主要的管治環境評估問題是一國及兩制之間那既矛盾、複雜亦脆弱的平衡關係是適合政策出台。評估亦要看這政策會如何影響這平衡關係。
政治環境是指制定及執行政策的架構及權力分佈。最主要的管治環境評估問題是看現存於認受性偏弱的政府和日益政治醒覺的香港市民之間的矛盾是否適合推出政策,和這政策會如何影響這架構和權力分佈在將來的演變。
法律環境是以指用以執行政策及監督政策執行的法律體系及制度。最主要的問題是看現存的行政、立法、司法相互之間的制衡及協作關係是否適合推出政策,和政策會如何影響香港的普通法在中國的大陸法內能繼續維持其對法治的詮釋及解釋法律的方法原則的能力。
意識形態環境是指社會對管治理念的基本認知及共識。最主要的問題是看香港社會在實踐自由經濟資本主義及覆行富裕社會理應體現得到的社會公義水平之間的漲力是否適合推出政策,並政策對這漲力是否會產生負面或正面的影響。
經濟環境是指經濟的制度及結構、經濟發展速度及財富分佈等。最主要的問題是看現在的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推出政策,和政策會如何影響香港的經濟狀況。
社會環境是指社會的結構如家庭和人口結構等。最主要的問題是看政策和社會結構的相互影響。文化環境是指市民的文化面貎。最主要的問題是看政策會如何受香港在中西文化交衝擊下所建立起的本土意識所影響,並它又會如何塑造香港人的本土意識。
在管治環境領域中的的各個管治參與者,可能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影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或受政策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各個管治參與者對管治會有不同的短期、中期及長期管治目標。
除了這大的管治環境外,個別的政策範圍及具體政策都有其小的管治環境。各管治環境領域對個別政策的影響會有不同的比重,而各管治參與者的參與度在不同的管治小環境中亦會有所不同。其實在香港整體的管治大環境之上,更有國家的管治環境和國際的管治環境,香港的管治環境必然受到它們的影響。
管治環境整體來說有幾個特點。一、管治環境是多元的。它包含的各管治環境領域和各管治參與者,在性質、利益和關注上都是不同的。二、管治環境是互動的。不同的管治環境領域之間、管治環境領域和管治參與者之間、各管治參與者之間並不是割裂開的,而是有著互動關係的。三、管治環境是動態的。因應著各管治環境領域和各管治參與者之間的互動影響,大的管治環境及小的管治環境都是在不斷轉變中的。四、管治環境是複雜的。由於管治環境的多元性、互動性和動態性,因此要掌握管治環境的狀況及發展是複雜的。
管治環境的評估可包括幾方面:(1)以管治大環境各領域的現況是否適合政策出台;(2)各管治參與者對政策可能有的反應;(3)相關的管治小環境是否適合政策出台;及(4)政策會如何影響管治的大環境、小環境和各管治參與者。
現在政府提出《「十一五」與香港發展》的行動綱領,包括了二百多個行動建議。我們不知道在提出這些建議時政府做了多少管治環境評估,但若真要把它們都實踐出來,沒有對每一建議作過全面及準確的管治環境評估,從過去的經驗去看,它們能真正付緒實行的機會就不會太大了。

2007年1月25日 星期四

偏私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與地產建設商會會長何鴻燊和其他人一起買馬,引發了一場利益衝突的爭議。
普通法有一句名言:「我們不單要秉行公義, 還要使其有目共睹。」由這原則發展出來的普通法規定是行政當局在作出行政決定時不能讓人覺得他是有偏私的。要引用此原則去撤銷行政決定,那是不需要証明行政當局是實際有偏私的。只要表面上看來是有偏私就足夠。法院是會引用以下的法律原則來決定偏私的顯明性程度是否足以撤銷相關的行政決定:「法院會先掌握所有與行政當局是否有偏私的相關情況。法院接著會問在那些情況下,一個公正無私及知悉情況的觀察者會否認為行政當局是否有真正可能性是存有偏私的。」
而會具體構成偏私最嚴重的一種情況就是行政當局若與要處理的事件或相關的各方有任何金錢上的利益關係,這那差不多是一個無可推翻的推定。一旦成立,行政當局必然已違反了此不可存有偏私的規定。
即使現在孫明揚還未作出任何行政決定會產生這種偏私的真正可能性,但孫明揚所處理的政策範圍與何鴻燊的利益是何等的相近。將來孫明揚若在作出一些行政決定或政策時,如何鴻燊能實際上從這行政決定或政策得益,難保利益因這行政決定或政策受損的人不會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這些行政決定或政策的合法性。
成功率有多大就要看:一、何鴻燊在於這行政決定或政策中得益有多直接;二、孫明揚和何鴻燊一起買馬所產生的金錢轇轕有多直接;三、一位公正無私及知悉情況的觀察者是否認為這已足以構成真正可能性是存有偏私的。

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為甚麼人要歧視人?

一位印度裔女星最近在英國的一個電視節目中,受到節目中的其他人多番侮辱,而他們主要是針對她的種族。在節目中其他人只稱這位印度裔女星為「那個印度人」;譏諷她帶有印度口音的英語;稱她作「狗」;叫她滾回印度貧民窟;並說印度人都煮菜很差等帶有種族歧視的言詞。印度裔女星在節目中因受辱而數番落淚。此事在英國及印度引起極大就種族主義的爭議。
即使如英國這樣的社會,歧視仍是深植於人的骨子裏。香港社會當然也不能例外,歧視亦是到處可見。但我在這裏不想談歧視的法律定義,而是要去看人歧視人的根本原因是甚麼。
人與人之間有差異是不可避免的,人與自己以外的人無論在性別、年齡、膚色、種族、國藉、出身、宗教、語言、口音、性格、政治或其他見解、財產等等各方面中的其中一方面或多方面,必然是會存在不同的。
人也同時有幾個自然的傾向:一、每個人都會以為自己是正常的人。人並會以那些與自已在某些方面有著共同特點的人,都是與自己一樣是正常的人。二、人會希望與那些與自己在某些方面相同的其他人共同生活。
這些自然傾向並不必然會產生歧視,但這些傾向很多時候卻可以進一步生出一些引發歧視別人的思想。當人不單是看自已及那些與自已一樣有著某些特點的人為正常,更進而看那些不與自已一樣有著這些特點的人是不正常的話,那歧視心態就已開始形成了。
一些我們常會與小孩子說的笑話其實已深深植入了這種思想而不自知的。相信你必會聽過這樣的一個笑話問為何中國人是黃皮膚的?那是因為神在造人時,白種人放進焗爐裏的時間不夠,故還是白白的一團未熟的麵團;黑人是黑皮膚因神把他們燒焦了,故是黑黑的;惟有中國人是焗得剛好,是金黃色的完美製成品。
人可能更進一步看自己和與自己一樣有著某些特點的人是比其他人更優越,認為那些與自已在這些方面不同的人都因此而是低劣的,甚至認為他們會對社會構成威脅。若是如此,歧視的情況會更進一步惡化,甚至出現屠殺滅絕的暴行,這在人類歷史並不新鮮。遠一點的有納粹德國屠殺猶太人,近一點有塞爾維亞軍隊屠殺波士尼亞的回教徒。
同樣,當人不單只是希望與那些與自己相同的人共同生活,而進一步想只和那些與自己相同的人共同生活,那他就會開始排斥社會中與自己不同的人,歧視亦會因而出現。這排斥可能只是在態度行為上表達出來,如拒絶與自己不同的人同坐一輛巴士或升降機;更惡劣的會強制與自己不同的人轉變才可在這社會生活,或是把這些與自己不同的人與自己的群體隔離開,甚或把他們區逐離開。
人會選擇那一方面的特點來把自己與其他人區分出來,在不同的社會或不同的環境下可能會不同,或是性別、或是種族、或是口音;但涉及的心態卻是完全一樣。被選取用來區分的特點可能是人以此來界定自我的身份,人可能是要透過歧視別人來再肯定自我。被選取用來區分的特點也可能是因這人的利益或較優越地位,受到不擁有這些特點的人所威脅,故此人要通過歧視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或地位。
因此人類社會若要消除歧視,人必須在某程度上抗拒這些自然的傾向。他雖可認為自己及那些與自己在某些方面相同的人都是正常的人,但必須拒抗視那些在這些方面與自己不同的人為不正常的人。人要視他們與自已一樣都是正常的人,享有相同的基本權利和作為人的尊嚴。
人雖然可以希望與那些與自己在某些方面相同的其他人共同生活,但必須拒抗要不與那些在這些方面與自己不同的人共同生活,不能因此而要排斥他們。人更要視與自已不同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會內是必然的事實而樂於如此。沒有這種思想和心態上的轉變,反歧視法無論多完善,歧視仍是會存於這社會的。
但最根本的是人不要單以某些個別的特點來界定自我的身份,而要看自己是一個人更重於我是男人、中年、黃皮膚、漢族、中國藉、香港出生、基督徒、懂英語、不帶鄉音、性急、支持民主、中產階級等等。這不是說人不可以重視自己的這些特點,因這些也都是你這個整全的人的組成部份,但當人看其他的人時,不要只比較自己與那個人在這些方面是否相同,而要看至少有一點他與你必然是相同的,那就是他與你都同樣是一個人。
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人們之間的利益必然會有衝突,但要處理這些衝突卻不是以歧視來達到。這些利益衝突必須是透過一套能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的民主程序來解決,不論其他人是否有著與自己相同的特點。
在香港,那些在香港出生或生活了一段長時間的漢族人,當然也會視自己就是正常的人,而最常被他們拿出來去區分的其他人就是由中國大陸新來港定居的內地人及那些渴望想來香港居留的內地人和他們的子女。區分他們的特點就是這些人的出生地和口音。香港人要區分他們,把他們視為不正常甚或低劣,是可能認為這些內地人都是貪心的,要不勞而獲地分享香港的繁榮成果。
要消除這種歧視,我們不單是要制定反歧視的法律,並要細心審察我們的政策如處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是否都是帶有上述這些思想。更深一層的,就是我們這些在香港出生或生活了一段長時間的漢族人是否也是或多或少的有著這些歧視性的思想和態度。

2007年1月18日 星期四

樹仁大學

除了有朋友是樹仁的畢業生和教職員外,對樹仁的認識並不太深。近期因樹仁正名為大學,媒體對樹仁有了很多報導,且都是讚揚校監胡鴻烈及校長鍾期榮多年為樹仁所付出的努力。最近有幸獲邀擔任樹仁大學的法律及商業系把其商業及法律高級文憑課程升格為學位課程的顧問,有機會直接分享到樹仁正名為大學的喜樂,也使自已突然變成了「樹仁之友」。
在這接觸,印象最深的還不是樹仁變成了大學,而是樹仁的一眾畢業生及教職員對胡鴻烈校監及鍾期榮校長那份出於心深底的尊敬。樹仁的校名已蓋括了他們夫婦一生的努力和目標,就是要建立「仁者」。「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胡鴻烈校監及鍾期榮校長本身就是「仁者」,故他們把一生的精力都放在培養「仁者」上。
轉述一位樹仁畢業生對「仁者」的新解,他說「仁者無敵」,並不單是「仁者」能克勝一切,還是「仁者」沒有敵人。這對「仁者」的新解讀使我聯想到不單是適用於如胡鴻烈校監這樣的教育家,更是適用於香港的施政者。
施政者的策略是親疏有別,以親壓疏。這是一種強者的施政策略,只要施政者所親者佔優勢,那施政者的政令就可通。但這種強勢政治的問題卻出在:一、誰是你的親者?二、你以為是親者的是否永遠會是你的親者?三、被你所疏離的永遠只會是你的敵人,一旦你所親者疏於你,你有何所依?
仁者之治不在於親疏,而在於仁者以本身的品格及所定立的高尚目標來讓所有人接納。短時間內可能並不是所有人都會明白接受,但若能堅持下去,仁者以其「仁政」當可無敵「人」,也就是「無敵」了,那何用以親間疏,以勢壓人呢?

2007年1月17日 星期三

司法覆核與法庭的憲法職能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零七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中再次提到司法覆核。這是他連續第三年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中談到司法覆核。從這可以看到他是相當重視司法覆核在近年的發展。
總結這三年的演辭,李國能法官提到幾點有關司法覆核的情況:一、司法覆核個案近年是有增加的趨勢。二、司法覆核這訴訟模式已被一般市民所熟知。三、司法覆核是香港的法律體制中已確立和不可或缺的一環。四、司法覆核程序的設立和使用,對行政事務的運作影響重大,而社會各界對很多爭議事項的討論亦同樣深受其影響。五、司法覆核是有著非常重要及正面的憲政功能,能為法治社會及良好管治提供重要的基礎;故不應以負面的態度將司法覆核看成是施政的障礙。
六、在司法覆核的案件中,法庭需要處理愈來愈多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層面上引發重大影響的案件。七、法庭在作出司法覆核時,其正確功能是並非擔任決策者的職能,而只考慮受到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法庭的憲法職能,只是以相關的憲法、法例條文及適用的普通法原則,就某一決定的合法性劃定界限。法庭唯一的關注,是根據法律規範和原則來考慮甚麼是在法律上有效和甚麼是無效的。
八、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因為任何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都只有經由政治過程恰當地探討,方能謀求適當的解決辦法。這些問題通常都是錯綜複雜的,而且往往涉及不同層面,故此並無簡單容易又或是隨手可得的解決方案。因此,合適的折衷方案只可能經政治過程,協調各有關方面的利益衝突和不同的考慮因素,以及在短期需要與長遠目標之間取得平衡才能找到。這是屬於政府和立法機關的責任,而並非法庭的功能,也非法官的本分。  首席法官上述對司法覆核的論述,尤其是第七點及第八點,目的是要讓社會人士明白法庭的正確角色及憲法職能是甚麼,希望社會人士不要把不適當的爭議不必要地以司法覆核的程序帶到法庭去。
但這只可能是首席法官的願景,而實際上法庭是無辦法阻止人們把一些複雜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爭議帶到法庭的。由於這類型的爭議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基本法》或《人權法》,而它們所採用的法律文字往往都是較空泛的,故爭議者不難把一些政治的爭議轉換成法律的爭議來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再且,在現存制度下,提出司法覆核的門檻並不算高,只要申請司法覆核的人能提出一些可爭辯的論點,那法庭就得接納他的申訴而開展司法覆核的程序。因此,法庭是無辦法不捲入這類型的爭議的。
同樣地,法庭只就受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作出裁決,不會為複雜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的爭議提供解決方法,也可能只是首席法官的願景而已,因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的案件時,很多時候都不能只局限於裁決受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它亦無可避地要為涉案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的爭議,直接或間接地提供一些解決方案。
若受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問題只是關乎涉及的法律條文的文字意思,那法庭要去作出裁決時就必然不能只處理合法性的問題了。法庭在解釋法律時,尤其是《基本法》或《人權法》這類條文較空泛的憲制性的法律,是可以有超過一個合理的解釋法律的方法的。引用不同的解釋方法,結果可能就不一樣。即使是引用相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很多時候涉及的法律文字仍可以有多於一個的合理解釋。有些時候涉及的法律原則或條文可能不止一條而兩者又相互有衝突,那麼以那一項法律原則或條文為優先亦是法律原則或條文本身所不能解決的。就算法律的解釋方法、法律的實質解釋及適用的法律條文都沒有爭議了,相關法律在引伸至具體個案的事實時仍可以有不同的結果的。
所以,單以法律條文本身的文字意思是不足以讓法庭明確判定受質疑的決定是否合法的。法庭無可避免地要引入法律文字以外的考慮如一些憲政原則、判決對社會的影響或其他的政治、社會或經濟考慮等,來幫助它選取解釋法律的方法、實質的法律解釋、適用及優先的法律原則或條文及如何把法律引伸至具體的事實情況,這樣它才能就具體的爭議作出裁決。
其實連首席法官在零七年的演辭中也承認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的案件時,法庭要面對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當法庭在作出這種平衡時,若它不否定政府的決定,那就是認同了政府的解決方案就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可行方法。若它以政府的決定是不合法而把它撤消了,那即是說政府的解決方案並非解決這些問題的可行辦法。雖然法庭不會直接提供另外的解決方法,但政府至少要另覓解決方法,並且這些新的方案不能違背法庭在裁決中否定之前的方案的原因。因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庭在司法覆核的案件中是會作出具廣泛及長遠社會影響的裁決的。
若法庭是沒可能如首席法官所願景,必然會被捲入複雜的政治、社會或經濟的爭議中,而法庭又無可避免地要就這些爭議作出一些超越合法性的裁決,那是否會損害法庭的權威呢?筆者的意見是若法庭能繼續獨立地、公開地、合理地、公正地行使其司法覆核的憲法職能,相信香港社會對我們的法庭能維護香港的法治及良好管治仍是很有信心的。

2007年1月11日 星期四

禁烟與民主

由元旦日開始,香港絕大部分公眾地方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公眾遊樂場地都實施了全面禁煙。不過夜總會、商業浴室等暫時可獲豁免,但最遲在十八個月後也要全面實施禁煙。
新例實施後的一星期,政府發出了第一張告票。總括新例實施的初階段,一般的意見都認為是成功的。市面並沒有出現之前憂慮吸烟者與食肆職員衝突的場面。香港人都是相當文明,懂得在法治社會要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
當然有食肆投訴生意額下跌,但也有食肆說生意不跌反升。之前反對全面禁烟最大力的就是商界人士,尤其是經營食肆的,擔心生意大受影響。由現在所見,禁烟必然影響經濟之說並不成立。
由香港實施全面禁烟令人聯想到香港的民主發展。佔人口大多數的不吸烟者的權利長期受少數的吸烟者所侵害,禁烟區一直以來都是有等於無,這與香港的有限度民主非常相似。我們是有普選,但立法會由少數人選出來的功能團體議員主導,由大多數選民選出來的直選議員卻反被壓制了。
反對全面禁烟的論據與反對全面普選其實很相似,也是憂慮普選會影響香港的經濟。功能團體就好像那些要求豁免的夜總會、商業浴室等,它們認為自己對香港都是極有貢獻,故制度上必須保障它們的(經濟)利益。
但《基本法》已明文規定香港最終要實行普選,只是到現在還未知豁免期到那時才會結朿。從禁烟的成功,香港的商界可否想想在維護大多數人的權益這重大考慮下,其實實行全面普選也未必必然損害他們的利益的。問題只是他們要由現在開始為實行全面普選作好準備。政府也得儘早落實結朿全面普選的豁免期的確實日子。

2007年1月10日 星期三

中國的宗教自由

馬克思說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這一說法影響了中國在過去多年對宗教的政策。若宗教是鴉片,那政府對宗教所會做的,即使不是去禁絕它,也必須把宗教置於嚴格監管之下。那些信奉宗教的人,即使不被視為異類,至少也是看為屬社會中不正常的一群。
這一種對宗教的態度也反映在法律中。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沒錯是規定中國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亦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國家只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亦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憲法條文更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得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在實際的執行上,政府對甚麼是「正常」的宗教活動;怎樣的行為才算是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及與外國的宗教團體怎樣的聯繋才算是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的理解,時寬時緊,而緊的時候遠較寬多。各地方政府的理解亦會有很大的差異。
中國只承認五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及回教。這些宗教都設有官方認可的全國性宗教組織,包括了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及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非官方認可的宗教組織,即使屬這些宗教的,都有可能是違法的。
在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由中國國務院通過的《宗教事務條例》正式生效,替代了原先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新的條例重申了憲法對宗教的規定,但亦明確表明了政府對宗教的態度仍是把它視為屬於政府的行政管理範疇內。條例對宗教團體的登記、出版宗教刊物、設立宗教院校、設立及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宗教捐獻、舉辦大型的宗教活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教職人員、及宗教財產等事宜,都作出了行政規定;並受各級政府的宗教事務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監管。
可能由把宗教看為人民的鴉片,到看宗教屬政府的行政管理範疇,那在意識上對宗教的敵視程度已減弱了很多,但那仍離把宗教看為人民的自由很遠。有報導說中國官方鼓勵所有在地下活動的宗教團體按新的條例登記,通過正常手續轉為「地上」,但仍有不少這些地下的宗教體對轉正心存疑慮。始終過去中國政府對宗教的態度仍基本上是負面的。
但最近在國內出現了一些對宗教的新看法,卻可能是開拓中國的宗教自由的一個契機。媒體大量報導了國內近年出現數不盡的造假及欺詐事件,連政府官員也不得不承認國內的違法情況是非常嚴重。他們也明白到在改革開放以後,公民在意識形態上出現了真空的狀況,連帶社會道德也變得真空。以前強調高尚的革命情操一下子被經濟發展所取代,人們的經濟積極性的確是大大提升了,但全面向錢看的新社會思維卻使人們都變得要不擇手段地去謀取最大及最快的經濟利益,致出現這些不法及不顧社會道德的造假及欺詐行為出現。
有些人已開始看到再這樣下去,中國就會陷入難以管治的境況,他們就想到宗教對社會所可能發揮到的穩定作用。差不多每一個宗教都會提倡一套包含善惡的道德標準去規範人的行為,而宗教特別之處是它使人不單要向其他人交待,而更要向那超然的神明在今生或今生之後交待。那會對每一個信奉宗教的人在內裏構成一種遵守宗教規條(包括了這些道德規範)的動力。
再且,很多宗教本身的信念、規條或信徒之間的關係都會幫助個別信徒去超越人類自私的本性,使人能做到這些道德規範的要求,或至少能離理想的行為標準近一些。這些都是其他的社會建構所不能提供的功能。
當人受宗教所影響時,在他面對人生的種種不明朗、不如意及不和諧時,他可以因著從宗教所得著由那超然的神明所給與他的那種超越性的視野,能在現存的境況中尋找到支持、安慰及出路。那就能減少人們對社會現存制度的不滿,這亦能增加社會的和諧及穩定。
當然這種視宗教只為「功能上的善」對真正信仰宗教的人還是不足夠的。對於他們來說,宗教的真義並非要發揮穩定社會的功能,而是要讓人明白到他們所信奉的宗教所包含的真理。上述對宗教的態度只視宗教為一個社會管治的功具,而不箸重宗教所包含的真理,但這在中國來說已經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由看宗教是鴉片是一種惡,到看宗教是對政府管治的一種威脅而需管制,到看宗教是能協助維持社會穩定的一種「功能上的善」,那已是中國社會中對宗教最友善的時代了。
要使宗教能發揮這種穩定社會的功能,中國政府必須更進一步去開放對宗教的管制,容許人們有更大的宗教自由,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強人對政府尊重宗教自由的信心。在宗教自由得到保障後,每一宗教都可自由地進行其宗教活動包括了傳教的活動,而最終人們是否選擇信奉任何宗教或信奉那一宗教,那完全是人們的自由選擇,宗教人士所渴望人們能真正接受其宗教對真理的詮釋,也就可以在更自由的環境下得到實現了。

2007年1月4日 星期四

民主團隊

香港的民主發展是艱難的。面對制度上的局限,內部強大反民主的既得利益力量,及中央政府對民主的懷疑,在在使香港邁向真正及全面民主來得困難。這也是使在香港支持民主的人更需要團結起來。
但團結並不是説香港支持民主的人都要有相同的看法和相同的策略。團結是指大家對在香港要建立真正及全面的民主制度這長遠目標是一致的,但大家卻可以在這民主發展的歷程中站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策略。
就以泛民主派參與特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有泛民主派認為不應參與這種違反民主原則的小圈子選舉,但也有泛民主派積極參選,希望能見到一個有競爭的選舉。這看來好像是完全不同甚或相反的策略,但若我們把泛民主派看為一個團隊去看,我們或可看到一個不同的景象。
我們可以用一隊足球隊來作比喻。在球隊中是有前鋒、中場、後衛和守門員,雖然各球員都有其本身的位置,在踢法上亦會很不同,但這不使大家成為敵對的。最重要是大家先肯定都屬同一隊,那隊員之間的不同並不是一個問題,反而是必須有不同人去站不同的崗位。而重點就不是要使大家變得一樣,而是在於怎樣使所有隊員能相互配合使球隊最終能嬴得比賽。
在民主的發展中,我們也需要有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位置。有的可以用非常原則性的角度去提出民主的訴求,也有的可能要站在最前線與敵方交手時運用策略作出一些妥協,甚至在泛民主派中還需要一些人可以提出比現在已提出過的建議還要妥協更多的建議。重要是大家都相信我們都是有著相同的目標,就是希望見到民主在香港開花結果的一天。

2007年1月3日 星期三

從「七一」到天星對管治的啟示

天星鐘樓終於拆了,連磚頭也不要妄想可以找得到了。有人認為這可能只是一件單一事件,參與的人數其實很少,它的社會影響只是被傳媒放大了,故不可以提升為甚麼社會現象。
相對於天星鐘樓的衝突,恒生指數最近升破二萬點,經濟發展看來一片大好。特首回京述職,又得到領導人充份的肯定,這些在在証明香港的管治進入了近年來最佳的境況。
但管治者應怎樣看天星鐘樓這事件呢?若把這事件從香港這幾年所發生的事情割裂開來看,那它的重要性的確並不是太大。但若我們把它與過去香港社會所出現過的紛爭連繋起來,我們卻可能看到一幅不同的圖畫。
很多社會分析都可能會以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為起點。「七一」會出現當然不是「七一」本身,而是「七一」前已在香港社會所累積起對政府的負面情緒。但也無可否認「七一」本身,有超過五十萬港人以和平的方式走到街頭,向政府表達出他們的憂慮、不滿和怨憤,就是香港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七一」的結果是二十三條立法被擱置,連帶多位高官及董建華也得下台。
比較「七一」與天星鐘樓事件,我們或可得著一些啟示。一、大予盾、大衝突是從小予盾、小衝突累積起來的。可能從參與的人數,天星鐘樓事件較「七一」是相差非常遠,根本不可以同日而語。但天星鐘樓所引發到的關注卻不可以單用參與的人數來量度。從近期的民意調查去看,贊成保留鐘樓是佔絕大多數的。再者,如上所述「七一」本身的形成其實是由很多小的事件,小的紛爭累積而成,若管治者不能疏導小的紛爭所產生對政府的負面情緒,那眾多的小事件就可能累積成另一次的大予盾、大衝突。
二、港人已不再一樣了。「七一」及很多爭議或多或少都是直接涉及參與者個人的利益如最切身的經濟利益、至個人自由或政治權利等。但天星鐘樓所涉及的卻並非這些切身的利益,而是對香港的歷史及文化傳承的關注。這都不屬個人的,而是同屬在香港成長的所有人的。當然天星鐘樓並不是港人第一次能如此超越個人的去看事,三年前的保護維港也是同出一轍。
管治者得明白港人(即使並非大多數)已與回歸前的港人在素質上並不一樣。一般的理解說港人只是經濟的動物已不再對,港人已「進化」至成為政治敏銳的公民,甚或已成為(或快成為)懂得欣賞及珍惜香港歷史及文化的「香港之子」。天星鐘樓可能標示港人在由「七一」所開始的公民進化歷程中,已進入了另一階段。一種香港本土意識既已在不知甚麼時候孕育了出來,那它的成長和壯大是必然的。管治者在釐定社會政策時不能不考慮港人這方面的轉變。
三、諮詢委員會的行政吸納功能已失效,現需要建立新的社會網絡架構。與「七一」一樣,組識天星鐘樓的行動並非一些具規模的民間組織,而是散兵遊勇式的臨時組織,以打遊擊的方式去與政府鬥爭。天星鐘樓可以說是延續由「七一」所開展了的社會參與模式。過去政府一直迷信能把反對聲音行政吸納的諮詢委員會制度對這種民間力量是完全發揮不到作用的。一方面這種制度是有其質量上的限制的。對政府太不願意聽見的聲音或那不可能被改變得到的聲音,它都是吸納不到或不會去吸納的。
另一方面它亦有容量上的限制,因它只能吸納一些至少在民間有了一定影響力的人進入建制。但如現在的那種散兵遊式勇的鬥爭方法,那是現制度所不能完全吸納的。吸納了一個,又會有另一些人走出來,因沒有很嚴密的組織架構,被吸納者未必可充份反映其他人的意見,行政吸納的作用就不能發揮得到了。
管治者必須認真思考如何去建構新的社會網絡,而不能再迷信這過時的諮詢委員會制度。可能在上一世紀的七、八十年代,這種制度在那時香港的社會和政治環境下還可發揮作用,但明顯地在回歸後,這一種制度已不足夠。政府與公民社會存在了一個斷層,故現在問題是怎樣才能重建連繋。新的社會網絡必須能讓更多的市民可以更直接的方式去參與政策的討論和決定。
第四、強勢管治不適合應付香港現階段的社會予盾與衝突。也與「七一」一樣,政府對反對者的態度是強硬的(至少是在起先時)。董建華在當選第二屆行政長官時,採取了與第一屆時明顯不同的施政策略,那就是要比以前更強勢地去施政,故二十三條立法就怱怱上馬,但結果卻是碰到一鼻子灰。曾蔭權接替董建華時也是要提出要強政勵治,勵治還未見,但在這兩年由強政所造成的衝突和埋怨卻也是明明可見。天星鐘樓是政府與民間的予盾衝突中的另一塊石頭。
依香港現在的政治環境,在缺乏政治認受性的政治架構下,政府是沒有可能強勢的。一方面它沒有公民直接的授權,另一面在建制中所謂支持政府的力量卻常是別有用心的,那使政府是根本強不起來的。實際上,政府亦多次的在虛張強勢後,在形勢所迫下而要自棄長城,遠有西九,近有銷售稅。即使好的政策,因著要撐起這無謂的強勢外粧,也會由好變壞,最好的例子就是學卷的爭議了。
在現階段的香港,管治者只可以採用懷柔的策略,運用最大的親和力,虛懷若谷、有容乃大,與不同意見者商討分歧。者許這會被看為軟弱的表現,但這卻可能是管治者表現出最大的勇氣和最大的智慧的一個好方法。
用另一說法,少林拳硬橋硬馬,強是強了,但有時候卻還是需用太極拳來以柔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