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 星期四

踩台板

太太要在教會的兒童主日學中分享一段關於聖誕的訊息,她很想已學了四年小提琴的大兒子為她拉一首聖誕音樂作伴奏。但大兒子卻有一些胆怯而不很願意。
我聽說以前的戲班在下鄉表演時,大老倌們當然是表演晚上的正場,但一班經驗還未足夠担正的演員,卻會在正場後的午夜場担正表演。觀眾可能只有幾位午夜不能睡的老人家,但他們卻都會認認真真的去演出。這是因他們要爭取「踩台板」的經驗。
我對十歲的大兒子說了關於戲班「踩台板」的事後,想不到他竟乖乖的答應為媽媽伴奏。那一天看著他謹謹慎慎地拿起小提琴演奏,起首還有一點緊張,可能還拉錯了一些音符,但他慢慢地就捉到表演的技巧,演奏變得流暢和有自信。
在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命中,不是也要同樣爭取多一些「踩台板」的經驗嗎?
梁家傑今次參選特首,當然很多人的想法都是希望能見到有競爭的選舉,故支持他參選。梁家傑的勝算大家都知道當然不高,但因有人與曾蔭權競逐,故只要能迫得曾蔭權在選舉中作出承諾,那梁家傑參選的目標大體已達到了。
不過,我們還可把梁家傑這次的參選看為他本人及民主派來一次「踩台板」。雖然普選特首還不知那一天才能來臨,但我們相信還是會有那一天的。民主派人士常被說是只懂作反對派,卻不懂執政但又妄想執政。梁家傑和民主派應把握今次的選舉機會,把這看為一次為真正執政而參選的經驗。那可以讓梁家傑本人和民主派都能以執政的角度去編寫政綱和策劃一個全港性的選舉。難保那一天梁家傑本人和民主派不會真正當選。

2006年12月24日 星期日

如何面對多元

人類社會從很早期已是相當多元的。沒有一套世界觀被所有人接受為解釋世界一切的獨一絕對真理。也沒有一套為所有人都接受和遵行的善惡標準。
到了現今的世代,多元更可以說是這世代的表徵。在同一宗教內,對這宗教的信念有多元的詮釋。宗教與宗教之間對那超然的有多元的推想。宗教與世俗之間,有前現代、現代、後現代、甚至是後後現代的理念架構。
多元是一個社會事實,那麼我們應如何面對多元呢?有很多人都會說他們是接受多元的,但那是不是所有接受多元的人對多元的態度都是一樣的呢?以下我將羅列出至少八種面對多元的態度,而這也反映不同的人在多元下,對不屬他所信受的世界觀所包含的絕對真理及善惡標準的其他世界觀、絕對真理(也包括相信沒有任何絕對真理存在的信念)、善惡標準的接納程度。這也可顯明對多元的理解本身也可以是多元的。
第一種態度是對多元持敵視的態度。持這種態度的人只是迫於無奈地接受多元的存在,因他無力去使他所信受的絕對真理被所有人遵從。若他是有這能力的話,他是會把所有其他的絕對真理的信念清除的,以使他所信受的絕對真理能成為獨一的社會標準。因此,他把所有持有其他絕對真理信念的人都視為是他的敵人。
第二種態度基本上是與第一種態度相似,是敵視多元的。分別是這一種態度是會在一個限度下,及在符合他所定的條件下,容忍和不敵視一些相近但不完全相同的絕對真理的信念。但即使他會容忍這些其他的絕對真理,他自己信受的絕對真理仍應是優先的、主導的、真正正確的。
第三種態度是把那有限度的容忍擴展至所有其他的絕對真理的信念。持這態度者不再敵視所有其他的絕對真理而要最終把它們清除,但他仍視其他的絕對真理為其所信受的絕對真理的競爭對手,因此在態度上他對多元還是不友善的。
第四種態度既不敵視多元,也非對多元不友善,而是根本對多元不予理會。雖活在多元的社會,持這態度者會儘量活在那接受他所信受的絕對真理為獨一的真理的群體中,而這群體又會儘量與外間的多元世界保持距離,甚或有一種脫離的傾向。那麼多元對他來說是無關重要而可不予理會的了,因他不需要在生活中面對多元對他所持的信念的衝擊。問題是他能否完全離開多元的影響。若果他所屬的群體不能與其所處的多元社會的關係完全割離,那他會無可避免地要被迫採納上述的三個或者跟著所說的其他態度。
第五種態度對多元是較之前的四種態度相對上是正面的。雖然持這態度者與之前四種態度的持有者一樣是相信有絕對真理的存在,亦認為自己所信受的絕對真理就是那絕對真理,但他不會把自己局限於自己的信念世界中。他是願意與在多元社會中持有其他絕對真理信念的其他人進行對話,了解他們為何會接受那些信念,和他們的信念與自己的信念之間,有甚麼地方是異同的。
進行對話的原因可以有很多個。若對話的目標是要最終把對方改變過來,那其實是第一種態度的一個變種,只是以一種更文明的方式表現出來。若對話是為了知己知彼,防止自己的信念被侵佔,那是第三種或第四種態度的變種,只是以更未雨籌謀的方式表現出來。若對話的目標是好像要明白你的一位鄰居一樣,好讓大家在相處時能更懂得互相尊重,那才是真正屬這一種態度的具體表現方式。
若對話的目標是要從其他的絕對真理信念中尋找可學習更多關於絕對真理的,那就會把面對多元的態度改變為第六種態度。持這態度者與之前五種態度的持有者也是相信有絕對真理的存在,亦很大程度認為自己所信受的絕對真理就是那絕對真理,但與持第五種態度者最大不同之處,是他對自己所理解的絕對真理的絕對性是有一個有限度的保留。他接受自己在理解絕對真理的過程中是有可能出錯的,故他接受自己所信受的絕對真理是可以在持續的真理尋索過程中不斷作出修正。
但另一個重大的分別是不單他認為尋索真理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他尋索的範圍也並不局限在其所信受的絕對真理的固有範圍內。他願意並相信透過與其他絕對真理的對話,因著多元信念對他自己所信受的絕對真理的衝擊,能提升自己對絕對真理的認知。更進一步的是他可能甚至相信可以從其他的絕對真理中找到一些真理理念是可以與自己理解的絕對真理整合成更新的絕對真理信念。
第七種態度不再接受這世界是有絕對真理存在,因此對持這態度者,多元根本不是一個問題,是理所當然的。每一個人都是生活在自己的信念世界中,他不會理會其他人的信念是絕對與否,也不理會其他人對多元的態度是甚麼,甚至不理會其他人想甚麼。在這一點上,他與上述持第四種態度者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所有人都是活在自己的世界中,別人都不要來干擾。
第八種態度可以說是從第七種態度演變出來的。持這態度者認為維持多元是非常重要,故那些威脅多元的絕對真理的信念都應該要被邊沿化甚或排除。這是特別針對上述的第一至第三種態度。但很串詭地,持這態度者以多元為據卻可能與上述持第一或第二種態度者一樣,最終是想把多元或是多元中的一些部份清除。
我們可以自我省察,若認為自己是接受多元的話,那究竟自己是屬於上述八種面對多元的態度的那一種呢?

2006年12月21日 星期四

餐桌上的中史課

記得自己由只懂被動地接受外邊世界所給我的資訊和知識,到突然能醒覺這些資訊和知識對自己的意義,也開始主動去嘗試明白外邊世界與自己的關係,是在我讀中三時有一次與父母同坐巴士的一程車上。
那一年的歷史課學到關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也看到人類非常醜陋的一面。不知怎樣這些在歷史課本上所讀到的,竟在自已仍幼嫩的頭腦及心思內,注入了渴望認識更多關於家、國、社會、世界、人類文化的熱情。
在那一程車內,我滔滔不絕地向我父母講出一切我從歷史課本所學到的,所知道的,所想到的。我不知道父母有沒有認真去聽,也不知道他們是否明白我所說的,但從那一刻開始,我逐漸醒覺到自己已脫離了孩童的階段,我再不只是我父母的寳貝小兒了;我已邁向了自覺、自主的少年人階段。當然我不以為自已已懂得一切,(其實那時我可能會真的以為自己已懂得一切),但我的世界已不再一樣了。我也已開始了那條漫長且仍在繼續中的尋索知識和真理之旅。
最近有一次一家人吃晚飯時,正在讀中三的女兒,突然大談她最近在讀到晚清那一段充滿屈辱的中國歷史時的感受。本來不多言的她好像變了另外一個人般,從她的眼中流露出一絲要認知這複雜世界的熱切。當她在餐桌上興奮地為一家人上一堂中史課時,我那一段在中三時與父母同坐巴士的回憶就不期然地在腦海中浮起。
看著女兒,我知道她已不再只是我的寳貝小女兒了,她已進入了自覺、自主的少女階段。她那條漫長的尋索知識和真理之旅亦已正式開始了。

2006年12月20日 星期三

內地子女居留權的陰魂是歧視

最近審計署批評醫管局追收病人欠款不力,暴露出內地孕婦來港使用產科服務後不付費的情況嚴重。審計署建議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應加快檢討立法禁止拖欠費用的非符合資格人士再進入香港。亦有不同人建議各樣方式來處理這問題,包括不給與未付費人士的子女簽發出生証明文件及拒絕讓未付費人士離境等。先不談這些建議是否可行及是否符合《人權法》,但這些建議和香港民情對這事的看法,都或多或少反影出香港人對內地子女仍是心存芥蒂的。
自特區成立,內地子女居留權的問題一直困擾香港。終審法院在九九年的「吳嘉玲案」及「陳錦雅案」判令內地子女享有香港的居留權,有關的《基本法》解釋卻遭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並未能完全解決內地子女居留權的法律爭議。終審法院在零一年的「莊豐源案」把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母得在香港定居才能取得居留權的法律條件裁定為無效。這是現在內地居民在港所生子女能享有居留權的法律依據,亦是他們大量來港產子的主因之一。終審法院在此案對《基本法》有關內地子女居留權的條文的解釋傾向保守,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無關係。不談終審法院這決定的理據是否充份,但其客觀後果卻使內地子女居留權的問題到現在為止仍是困擾著香港。
我們可怎樣理解香港人對內地子女的心結呢?回想九九年在終審法院裁定內地子女享有居留權後,特區政府提出會有一百七十萬內地子女可到港居留,即引發香港人的自保心態,竟支持特區政府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種短視的態度使香港法制在特區初建之期就要承受如此沉重的打繫,致終審法院也不得不為保護香港特區的司法自治而要在「莊豐源案」作出那樣的判決,令內地居民在港所生子女可取得居留權。當年支持政府釋法行動的人,實不應忘記現在的問題也是他們所間接促成的。
在八、九十年代,不少港人都走到外國產子,他們的心態其實與現在內地居民來港產子然後返回內地的心態沒有多大的分別。他們同樣都是要給子女買一個國藉(或居留權)的保險,為他們的子女將來能有更好的發展機會,作一個所有父母會作的理性選擇而已。香港人可否因而多明白和體諒他們一點呢?
除了這種五十步笑百步的狀況外,還有一種我稱為雙層巴士的狀況。在香港社會層最精英的一群就好像是那些已舒適地坐在雙層巴士上層的乘客。那些相對上沒有那麼富裕的是在下層,但還是可以找到一個位子坐著。在社會中最低下階層的就是那些擠迫地站在巴士下層的人,條件最差的更是那些在巴士門的旁邊擠著的人。
故此當內地子女的問題出現時,大家的理解是內地子女都會成為香港社會的最底層,故那些現在是在最底層的(即使他們本身也可能是來自內地),對內地子女進入香港的反彈卻相對上是最大的。他們會覺得那些口講人權的中上層人士,當然可以那麼滿口仁義,因擠進來的內地子女不會直接影響他們的利益,他們仍可繼續安然地坐在自己舒服的坐位上,唯有他們這些擠在下層的才能感到每多擠進一個內地人所構成的壓力,他們的境況只會愈來愈慘。這構成了一種積聚在香港社會最底層很奇怪的對立面,那些先一步進來的內地新移民就是那些最反對讓內地子女也取得居留權的香港人,擔心將要進來的人會與他們爭奪現已不足的工作機會和社會資源。
究其原因,內地子女的問題其實並不是單純的一個法律的問題。一方面,香港和內地在生活水平上及社會制度上差距很大,這導致內地子女的父母為了給他們的子女尋求更好的發展空間,故想盡辦法要為他們取得香港的居留權。當香港和內地之間在經濟上及社會制度上的差距縮短,那他們要來港定居的動力自然就會減少。這現象其實已經出現了。雖然這些在港出生的內地子女是取得了香港的居留權,但在十多年後,他們會否來港定居實在是未知之素。
另一方面,香港人從來不把內地人和內地子女看為一家人,只是視他們為一種負累,或是一些可從他們身上得利的羊祜。是基於這種大香港的心態,也是出於這種自私的心態,造成了香港人在實際生活上有一種很矛盾的歧視和利用內地居民的心理狀況。
但這種歧視心態卻不只是存於香港人的心中,特區政府在政策層面上亦浮現出相同的歧視心態。當特區政府要立法禁止種族歧視,但卻不肯把新來港的內地移民包括在保護的範圍內。這造成一個很荒謬的結果,本是為防止歧視而立的的法律,卻正正反影出這種建制和政策上的歧視態度。在我們審視所有解決內地孕婦來港使用產科服務後不付費的問題的不同解決方案時,我們必須檢視當中是否帶有制度上的歧視性假設。
當我完成了這篇文章再回看我所立的標題及內文的用字時,我驚覺我竟用了很多字詞是對內地居民帶有負面意思的。可能我從心底裏也存在著我所批評的那種大香港及歧視內地人的心態而不自知。但我最後不打算把這些負面的字詞換掉,不是我認同這些字詞背後的價值理念,而是要去提醒自已我的內裏在不自覺的情況下,也同樣是深深隱藏著相同的歧視心態。這也可以顯明歧視是一種深植於人內心的劣根性,要把它排除是那麼的難。要其他人改變不如先問自己好了。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數字自2001年已不斷增加。最近審計署指出有內地孕婦在公立醫院產子後不付費,引爆出這一輪爭議。本地孕婦因內地孕婦來港產子,致不能在香港的公立和私家醫院得著合乎水平的產科服務而上街抗議,更進一步提升問題的嚴重性。衛福局局長周一嶽上京尋求協助卻不得要領。最後政府的跨部門會議終提出一些解決方法。
要看這些解決方法是否可行,就要先攪清楚要處理的問題是甚麼;它是否真的是問題;為甚麼它是問題;及甚麼造成這問題。接著才看解決方法是否能治本或治標;是否可行有效,及會否帶來更大的問題。
有幾個情況可能對香港構成問題:一、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但不付費。二、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佔用了本地的產科服務,使本地孕婦不能得到適當的照顧。三、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本身就是問題。
就第一點,若只因內地孕婦不付費,那問題的嚴重性與複雜度其實不算大。政府只需以合符經濟效益及人權的方法收回費用就可以。但問題似不是那麼簡單,現在的危機已遠超只是幾億欠款的問題。
政府現提出會檢討產科服務的情況,確保本地孕婦能得到適當照顧。政府所針對的應是第二點。解決方法當然是增加公立和私家的產科服務以回應需求。公立醫院增加收費以防止公帑用以資助非香港居民產子,再加上私家醫院因應市場增加產科服務,這問題是最終可解決的。但設立新的產科設施及訓練產科醫療人員需時,故問題只是市場滯後。當然要私家醫院作新的投資,那是需要肯定需求將會是穩定的。但政府的其他措施卻可能產生不明確的影響,令私家醫院不敢作長遠的投資。
故最關鍵的還是第三點。為甚麼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就是一個問題呢?第一個原因可能是不應讓一些與香港沒有實質聯繫的人,純粹因他的父母選擇了香港為他的出生地,就能成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
臨時立法會認為這是一個問題,故即使《基本法》的條文沒有作出限制,也修改《入境條例》加入規限的條文。但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解釋《基本法》時卻不認為這是一個問題,因而撤銷了《入境條例》的條文。
但那些人才可享有香港的居留權,由《中英聯合聲明》開始,到《基本法》的制訂,香港都未有過深入的討論,故此階段實難以肯定這是一個問題。且時移勢易,以前是問題的,可能都了現在卻再是問題,更甚至可以是解決其他問題的方法:如出生率過低和由它所引發的一連串問題如學校收生不足等。
若這真是一個問題,那治本的方法就是要改變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這可透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釋法或修改《基本法》來達到。但在考慮解決方法時,也必須考慮解決方法會否製造更大的問題;或付上的代價是否超出了要處理的問題的嚴重程度。
釋法直接衝擊終審法院的權威,對香港法治破壞極大,與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這問題的嚴重程度完全不合乎比例,故這方法絕對不可行。修法相對上製造的新問題和代價都較釋法少,但《基本法》仍未作過任何修訂,那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是否一個那麼嚴重的問題要開動這機制來解決呢?相信這不是那麼容易有共識。
在評估一個情況是否構成問題時,不單要評估它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也要評估它可能帶來的正面影響。只有負面大於正面影響,那才會構成問題。正面的影響亦會消減問題的嚴重程度,解決方法的力度亦要因而作出調較。除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可解決香港出生率過低的問題外,它還為私家醫院帶來大量的需求,使這行業能從沒落走向復甦。
政府還提出以行政手段拒絕被懷疑不是來港旅遊而是產子的內地婦人入境。這當然不能治本,只要內地人在港所生子女能擁有香港的居留權,而香港的居留權仍有價值,那麼仍會有內地人用各種方法來港產子。
在選擇解決方法持,它的可行性也必要被考慮。政府提出的方法最大的困難是如何確定那些婦女是懷孕;及如何界定她不是真正來港旅遊。人到某地旅遊是可以是為了不同的原因如探親、訪問、購物等。內地孕婦來港使用產科服務是否也可以算是來港旅遊呢?這方法即使真正能執行,也只能拒絕那些明顯是懷孕的,及那些不能提供足夠金錢証明的內地孕婦入境,所能阻截的人不會太多。
這方法必然會改變和增加了香港處理內地旅客入境程序的複雜度,亦要前線的入境處人員作出因難的決定,卻頂多只能解決內地孕婦不付費而不是她們來港產子的問題。那是否要用操作那麼複雜的方法去達到一些嚴重程度不算高的問題呢?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本身就是問題還可能有其他的原因。因只有在港出生的兒童才取得香港的居留權,而其內地父母是沒有香港居留權的,那大部份兒童都會在出生後隨父母回到內地。他們會何時來港在此階段是難以確定的,這使政府的長遠規劃多了未知的因素。
誠然這會是問題,但任何重視人權的政府都不能規定其居民預先知會政府一些涉及家庭選擇的決定:如生育、移居外地等。這些未知因素是所無可避免的,故政府只可自行作最好的規劃,而不能以強制或剝奪權利的方法來解決。
另一個原因可能還是香港人認為內地人只會為香港帶來負擔。一旦在港出生的子女取得香港的居留權,他的內地父母亦會因而有可能取得香港的居留權,那麼香港就會出現另一群次質的居民。這原因的根本仍是歧視內地人,把所有會來港產子的內地人都定性為會申領綜援的及教育水平不高的人。這的確是一個問題,但問題卻不是出在內地孕婦或她們在港所生的子女身上,而是在於香港人自己身上。解決方法還是要香港人自己改變這種歧視的態度。

2006年12月16日 星期六

帝女花與銷售税

對三十歲以上香港人來説,帝女花應屬他們集體回憶的一部份。但常記得的可能只是最後一幕香夭的「落花滿天蔽月光」那一段。最近看了雛鳳嗚的重演才重温帝女花的整個故事。
為何長平公主和駙馬周世顯會在大婚當天雙雙飲砒霜自殺殉情呢?那背後其實涉及一個政治交易。清帝在清兵入關侵佔了明朝的江山後,為了安撫明朝的遺臣及遺民,想透過為那從死裏逃生的明朝長平公主完婚,來顯明清帝的仁慈。長平公主和駙馬願意接受這安排,是要以此換取明崇幀帝的厚葬及讓明太子得釋放。但為了使清帝不能利用他們,故他們在大婚當晚就共同殉國殉情。
我要說的不是這故事的浪漫,而要説這故事的政治現實。即使如清帝那麼強勢的管治,以強大的兵力去取得了政權,但也不能不以懐柔的手段去嘗試得著民心來鞏固他的政權。看來民意是任何執政者,無論是何等強勢的,或自以為是強勢的,都不能不去得著的。
同樣地,曾蔭權這兩年的的管治,除了是倚靠他由多年公務員工作累積起來的高民望外,其實也真的沒有甚麼實績可恃。因此,高民望就是曾政權所必須要維持的。但高民望並不等同於高認受。
自特區政府推出銷售稅的建議以來,這建議就備受批評。與很多特區政府推出的政策一樣,即使政策本身可能是好政策,但若由一個沒有認受性(即使是高民望)的政府來推出,那也是要面對強大的阻力的。因缺乏認受性,政府不能發揮應有的政治和親力去跨越這些障礙。面對這政治現實,號稱是強勢領導的曾政權,也要為了保著高民望而宣布停止推介銷售稅。那看來銷售稅就是曾蔭權的帝女花了。

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香港的法治奇蹟能在中國出現嗎?

澳門特區政府的一位主要官員因涉嫌貪污被免職,令人想到澳門為過去幾年的急速經濟的發展背後實在是付出了很大的社會代價。其實同樣的問題,甚至是更嚴重的問題在國內也是如此。那就是經濟的急速發展,在公民和政府官員還未具有法治意識的相關配套下,對商家和政府官員都會構成極大的誘惑去作出貪污的行為。這種沒有法治和貪污所造成的社會不公,會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種下不穩定的因素。
這又不能不使人更珍惜香港的法治和廉政。可能要使一個經濟體系在短期內復甦和再次急速發展,法治甚至可能會是一種障礙。但肯定的是一個社會若要有全面及持續的發展,那法治絕對是不可或缺的社會基礎。
但香港在七十年代之前,其實與澳門和國內在這方面的分別其實不大。那為何香港能在七十年代以後出現了那麼根本的轉變,可以讓所有香港人都引以為自豪的法治在香港社會生根呢?探知這些原因能否為澳門和國內社會的法治建設提供重要參考呢?香港的法治又能否對推動國內的法治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呢?要解答這些問題就要先看一些香港能有法治的可能原因。
不同的原因曾被提出來解釋香港的法治。一個最常被引用的理由就是在七十年代初香港成立了具權威及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這當然是一個必要的機制,但這卻不是足夠的原因。在很多國家,它們也同樣設立了相類似的機構,但因著各種原因,這些執行廉政的機構往往都不能有效地做到肅貪倡廉,甚至可能是政府中最腐敗的部門。
英國人在七十年代初開始決心整頓香港的吏治,故推出廉政公署也是一些人提出的理由。但在很多英國人管治過的地方,卻不見得它們必然可以有法治出現。故這可能是啟動香港法治的原因,卻不會是法治能持續下去的原因。
亦有人說高薪養廉是香港實行廉政的成功之道。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的,但那只可以解釋廉政,卻不能全面解釋香港的法治,因廉政只是法治的一個部份。政府官員們可能不是出於私利,而是基於他們認定的社會利益,以法律以外的手段去實踐他們認為是良好的施政目標,但那也是有違法治的。他們甚或以重大的社會利益為由,漠視或犠牲了一些市民的基本權益,那也同樣是有違法治的。法治的其他要求都不是單純以高薪養廉就可以達到的。
另一說法是因香港有司法獨立,法官們能公正地去作出裁決,故香港才能有法治。當然司法獨立也是法治一個必要有的機制,但卻同樣不是足夠的原因。或許我們更應該說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果而非因。因為香港有法治,所以香港才能有司法獨立。關鍵是為甚麼法官們能不恂私不枉法地去作裁決呢?同樣我們要問為甚麼香港的政府官員們能秉公執法呢?因他們可以秉公執法,所以我們在香港能見到法治;但是否也是因為香港有法治,他們才會秉公執法呢?
可能最關鍵是在七十年代以後在香港成長的一代都逐漸培養了法治的意識和對法治的執著,那是使法治能以在香港生根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但我們卻沒有明確的原因去解釋是甚麼使這一代人能具有這樣程度的法治水平。
上述的每一個原因都不能解釋為何法治能在香港出現,但即使把這些原因都加起來,我仍然認為它們不足以完全解釋為何香港能有法治。若說香港在七、八十年代的經濟起飛是一個經濟奇蹟,那香港在這一段時間能建立起法治也可以說是一個法治的奇蹟。
但稱香港的法治是一個奇蹟有甚麼意義呢?既是一個奇蹟,那即是說我們不能把它簡化為一些條件和機制。即使某地擁有了這些條件,也設立了這些機制,但法治仍是不會出現的,因還欠一些未明的原因去使這奇蹟出現。故我們不可以把香港的經驗簡單地移植過去就可以。經濟改革是如此,法治建設也是如此。
但這也不是說香港在法治方面的經驗對中國建立法治沒有任何作用。香港這麼小的一個地方,但在多個的中國人社群中,卻在法治上能有那麼特別的經驗和發展,這對整個中國法治建設必然會有其獨特的作用的。
一個能使香港的法治對中國法治建設產生積極作用的方法,就是當香港與國內在各領域如經濟、行政、文化、衛生、司法等發展合作關係時,香港一方能以我們對法治的要求及執著,去影響及提升國內機構、官員和公民在法治方面的認知、意識及行為。
以近期由內地入口香港的食品出現問題為例,香港這方面無論如何去設立完善的標準及監測機制,若國內的機構和人員不能同時達到相同的水平,那也會是徒勞無功的。當香港和國內的有關部門共同設計一個一條龍式的食品標準和監控機制時,一定要堅持它必須能達到香港法治的高水平要求,而不能因涉及國內的機構和人員而把要求降低。
其實以香港和國內現在那麼千絲萬縷的關係,香港希望可以獨善其身地維持其本身的法治制度也是不可以的。若香港不去要求國內的機構和人員能達到相同的水平,香港自己這一方也必然會受損。因此以香港的法治去影響國內的法治建設是對雙方的法治建設都是同等重要的。
若說香港能有法治是一個奇蹟,那中國要有法治可能更需要一個奇蹟。樂觀地去看,或許將要在中國出現的法治奇蹟,可能已在香港這一個小地方開始了。

2006年12月6日 星期三

墨攻

最近看了一部近期少有的好電影:墨攻。對墨家思想認識很少,故難對戲中墨者革離所提出的墨家思想作很實質的評價,但電影卻有不少橋段引發我去想一些關於現代社會的事。
故事說梁國的梁王是一位殘暴不仁的君主,在面對趙國大軍的侵略時,向推崇非攻兼愛的墨家求援。墨家卻只來了一位墨者革離。梁國軍民在革離的帶領下,成功把趙軍打退,革離更深得民心。但這卻惹來梁王的顧忌,要把革離及擁護他的人清除。最後革離幸運地逃離梁城,而梁王在排除異已後繼續他不仁的管治。
當革離帶領梁國的人民艱苦地預備防衛工程時,有一位百姓發出了一個疑問:「為甚麼我們要那麼辛苦去防衛梁國?」趙軍攻陷梁國對這些小市民來說有甚麼分別呢?他們還是要交沉重的賦稅,趙軍和梁王都是他們的剝削者,那百姓為何要為保衛一個剝削者而與另一個剝削者艱苦戰鬥呢?
若說百姓都是在梁國出生,生於斯,長於斯,故要誓死保衛梁國。這是對國家民族的一種迷思,若國家不能為它的人民謀福利,這國根本不屬他們,只屬那些掌握國家機器的人。這些掌權者以保家衛國為名動員全國,而最終只是為了延續他們的剝削地位。
革離運用他的智慧去幫助梁王守城,結果是愛他的人為他而死,而百姓仍繼續受梁王所壓制。這樣去幫助一些利用國家機器去剝削人民的掌權者有意義嗎?一個不是源自人民的政權,一些不是真正為人民服務的政治領袖,我們值得為他付出嗎?即使我們真的能給與這些掌權者實質的幫助,那不是反過來變成了助討為虐嗎?唯有一個是由人民所產生並向人民負責的管治機器才值得我們為他注入智慧的能源。

校本管理與政教關係

在憲政下的政教關係可以有三種:一、政府與宗教嚴格的分離(strict separation);二、政府對宗教保持中立(neutrality);三、政府包容及接納宗教(accommodation)。政教關係可表現在很多方面,但以最近香港法院裁定設立校本管理的法例沒有違反《基本法》,我們可以用政府資助學校為例去說明這三種政教關係的異同。
這三種政教關係其實都是符合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這原則一方面是要求政府不要給與某一宗教特別優待的地位,另一方面是沒有任何一個宗教可以籠斷或主導政府的決策。在達到基本的要求後,不同國家在實踐政教分離時會有進一步的引伸,而發展出這三種的政教關係。它們是反映了三種對宗教不同的態度。
在嚴格分離的政教關係下,政府不會對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下稱「宗教學校」)提供任何的資助,即使宗教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有部份是與公立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是沒有分別的。這是為了要避免政府與宗教有過於緊密的連繫。用美國最高法院的說法,政府與宗教之間是存在一堵高牆的。不資助的原因是不想政府透過資助宗教組織辦學,而間接地支援了宗教組織去實踐它們的宗教使命。
嚴格分離其實是對宗教不友善的,把宗教看為一些只屬個人範疇的事,因此是不適合在公共領域出現。政府不會禁止宗教組織去辦學,但這些學校就不會得到政府的資助,因宗教組織若得著政府的資助就已經進入了公共領域。
在中立的政教關係下,宗教學校所提供的教育,部份若是與公立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沒有分別的,如數學科的課程,那是會得到政府資助的。只要學校能符合一般性的規定,政府對宗教學校和非宗教學校是不會有不同的對待,它們都可以得到資助的。但宗教學校中那些與實踐其宗教使命直接有關的活動和支出就仍不會受資助,如學校提供的宗教教育。
保持中立是反映一種對宗教既非不友善,也不是友善的態度,是一種不予理會的態度。政府對所有學校所定的一般性要求大都不會與宗教有關,政府是不理會學校背後辦學的理念是否與宗教有關。
在包容接納的政教關係下,宗教學校的一切活動和支出,無論是與其宗教使命有關與否,都可包括在政府的資助範圍內。政府不會審核每一項支出看是否與宗教無關才決定資助。
包容接納是反映了一種對宗教友善的態度。這是政府接受了宗教對塑造學生的成長和學習有一定的好處,故政府也資助宗教學校中有關宗教的部份。
以這背景再看香港的宗教學校,至少從政府給與資助方面,香港的政教關係一直以來是以包容接納為主的。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超過一半受政府資助的中學及小學是由宗教組織所辦。學校從政府所得的資助是可用以支付教職員的薪金及其他運作上的支出,而政府並不會特別區分有關的教學活動和學生活動是否與宗教有關。
這一次由天主教會挑戰校本管理的法律條文,可能是天主教會及一些宗教組織,對因強制設立校本管理所可能會改變了過去的政教關係而所作出的反應。
政府透過立法所要推行的校本管理制度,是要所有受政府資助的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校董會的組成不可以有超過百分之六十是由辦學團體所提名的校董,而其餘的校董必須包括由老師互選產生的老師校董、家長互選的家長校董、由舊生會推選的舊生校董;及至少一位獨立校董。
法例規定設立的法團校董會應不會改變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因校董會不會有政府委任的代表。由於宗教學校仍會繼續得到政府的資助,故也不是嚴格分離的政教關係。但因不論辦學的團體是否宗教組織,它們所辦的學校都要符合這一般性的要求,那麼這轉變可能是會把政教關係由過去的包容接納的政教關係,在某程度上改變為中立的政教關係。
對宗教組織來說,辦學與它們其他的宗教活動是同樣為了實踐其宗教使命的。要它們把決定其宗教行為的最終權力開放給教外的人是不易接受的。因此,現;在法例強制要宗教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並要把部分成員開放給家長、老師、舊生及獨立人士,而他們卻未必是信奉其宗教的,那對宗教組織來說至少是改變過去政府完全信任宗教組織辦學的自主性的政教關係。
故此在今次的訴訟,天主教會的主要論點都是有關法例是否違反了《基本法》規定要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制定教育政策;及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辦學。
關鍵的爭議點是政府與宗教組織在原有的教育制度中的關係,及宗教組織原有的辦學辦法,是否因校本管理而產生了根本的改變,而這改變又是否《基本法》所容許。因此,爭議的焦點是政教關係而非宗教自由。
《基本法》較其他國家的憲法,在政教關係上落墨很少。《基本法》沒有條文是明確規定政教分離,而在上述三種的政教關係中,也沒有明確的取態。可能是當時在起草《基本法》時,草委會根本沒有對這問題有很多的討論。草委會的重點可能只是要讓當時香港的宗教組織對回歸安心,故只就過渡的安排有規定,確保在九七年前的政教關係會在主權移交時得以保留。但在主權移交後,特區政府會如何進一步發展和處理政教關係,《基本法》的條文就沒有明確的規定。故法官在這案件只可以根據條文的表層意思作出裁決,並不能就更深層的政教關係有任何憲法性的理解。
今次由校本管理所引發的爭議,或許可以讓香港社會進一步思考政教關係的問題。

2006年12月2日 星期六

勇敢的愛

認識一個很喜歡跳舞和踼足球的小女孩。還記得在主日學的班裏,她總是帶著笑容,總是那麼受教和樂於助人。雖然她是在單親家庭中長大,卻是那麼樂觀和活潑。今年她七月卻突然發現患了骨瘤,原本常常蹦蹦跳的小女孩要躺在床上,坐在輪椅上,並因化療而掉了所有的頭髮。但她卻沒有怨天尤人,深信那愛她的必有其深意,勇敢地面對這場病對她小小身體的折磨。經過三個月的治療,在十一月她進行了切除腫瘤的手術,但手術後卻因細菌感染而離世了。
上星期天,帶著非常沉重的心情出席她的安息見証會。心裏其實最擔心是小女孩的母親。今年她自己的母親和好友都因病而離世,現在與她相依為命的女兒也離她而去,實在怕她承受不到這重重的打擊。
在安息見証會上,實在想不到小女孩的母親會走到台上,細細的向到場的親友講述小女孩在人生最後的幾個月是如何的渡過。雖身體痛苦,但她仍沒有忘記去笑,也沒有忘記關心其他人。母親那堅忍的面容,雖眼神還是帶著傷痛,但卻深信女兒已經得著安息,也接受這一切外表看來是非常艱難的日子,都可能是深蔵著人所不能即時體會的美好旨意。她也深信女兒正在天上默默地祝福著她。
想著小女孩,看著那位母親,再看看香港社會最近出現了那麼多的家庭悲劇,如賢仔的後母要買兇斬斷他的手,實在感到唯有愛才是人類最大的力量。因著愛,小女孩敢於坦然面對疾病,也因著愛,母親可勇敢地繼續好好的活下去。有著家人的相愛,友儕的關愛,更是那施大愛者一份莫測高深的愛,人與人之間的隔膜與仇恨是可以化解的,問題只是人是否有勇氣去接受愛和去愛。